环境损害终身追责须防“责而不力”

作者: 文天晓
文天晓

    8月17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外发布。《办法》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同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办法》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确定了8种追责情形,针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针对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7种追责情形,针对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
    史上最严的“环保法”问世之后,作为配套措施的“终身问责制”一些地方甚至已做到了先行一步,比如2014年广东佛山出台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决策失误致环境损害,政府官员要“埋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相关领导或将免职处理。此次对外发布的《办法》,可以看作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顶层设计。
    不过,当前最大的问题,笔者认为不是在于“追不追”或者“怎么追”。生态环境损害往往“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有的短时间内效果不明显,到了一定周期,才显现出急剧恶化的严重后果。也正因如此,有的党政领导干部,才敢于为了一时政绩,搞短期效益,不顾生态环境和资源条件,什么企业都敢引,什么项目都敢上,随便什么地方都敢开发,趁生态环境恶果还未完全显现,他早已凭毁灭绿水青山为代价换来的“政绩”,升任新职、“拍屁股走人”了。
    早在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2008年以来,引起舆论关注的52起官员免职案例,占比达34.12%复出,环保问责是否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当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拿什么来让问责制度在执行中更“给力”?
    笔者认为,想要将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做到“标本兼治”,除了要问责环境失职和违法犯罪者,更要让有权问责的部门及人士也受到监督。而除了行政问责之外,问责后的刑事处罚领域同样存在“责而不力”的现象。曾有人大代表透露,近年来70%左右职务犯罪案件被免予起诉或适用缓刑,一些本应起诉或者刑罚的人,最终没有被追究刑罚。要使广大领导干部转变发展理念,就要做到:毁坏绿水青山者,“虽远必究”。这样,方能达到造福子孙后代,共同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