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代理制可行

作者: 王涛 刘远亮
   在监管法规方面应明确:哪些机构可以成为代理商?代理商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哪些作用?银行使用代理商有哪些条件?银行为代理商承担多大责任?

王涛 刘远亮

    随着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银行业和监管当局逐渐接受并推行无网点银行业务模式——银行业务代理。
    银行业务代理制是一种在缺乏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为客户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的方式。银行与超市、彩票投注站、药店、电信营业厅、邮局、房地产中介等商业实体签署协议,通过其商业网点提供部分基础金融服务,从而实现金融服务功能的延伸和拓展。这是借助基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非银行零售渠道,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将服务扩大到传统银行没有覆盖的领域。据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的研究,通过代理渠道,银行的成本比传统渠道至少低50%。

农村可成最大受益者

    近年来,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发展银行业务代理模式效果显著,不仅有效降低了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而且有助于在参与银行、代理商、客户之间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从而使得该模式已经成为银行拓展服务覆盖范围的有效运营模式。对这些国家银行业务代理模式的总结与探讨,有助于借鉴他们成功的运营和监管经验,为发展我国普惠金融,促进小微金融业的发展和在欠发达地区拓宽金融服务覆盖面提供有益的参考。
    第一,零售商业网点是中小银行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和便利化程度的有效渠道。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及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银行的业务量及与生活的结合深度迅速提高,客户办理业务“排长队”的现象已成为常态,现有的银行分支机构网络难以满足客户基本金融服务的需要。特别是对于中小银行而言,网点覆盖面不广,不利于服务实体经济,也不利于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银行业务代理是克服物理网点偏少这块“短板”的有效渠道。由于开办分支机构的固定成本和日常运营成本较高,而且受资本金等因素制约,银行业务代理模式有助于将零售商业网点与银行的零售业务相结合,既可节约人工成本和营业场所支出,充分利用零售商业网点的现金流,又可以最大可能地方便客户,分流大量小额账户的交易和支付类业务,有效降低人工成本,并解决银行柜面业务量过大和过于集中的问题。
    第二,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是银行业务代理制的最大受益者。
    我国经济二元特征明显,农村、欠发达地区及部分特殊区域存在突出的金融服务不足问题。据银监会的统计数据,至2014年底,仍有1/3的行政村未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即使那些已经被金融服务覆盖的区域,当地金融服务的充分性、满足度也参差不齐,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由于银行分支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区域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而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引导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成本高昂,因此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农家店等农村物流网络为依托,大力推广银行业务代理模式,可以弥补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实体网点不足留下的服务空白,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程度。
    第三,优先选择优质零售连锁店或特许经销商作为银行业务代理商。
    对于零售连锁店或特许经销商,银行选择代理商时无需对每家网点逐一考察,而是需要尽力寻找那些已投入经营的优质连锁店或特许经销商,并通过这些机构与一系列优质网点签订合同。这些商业网点需要具备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利于客户找到代理网点),拥有忠实客户群以及在业务所在地区占据黄金地段。与优质零售连锁店或特许经销商合作还可让银行获得显著的运营优势。这些优势包括:签订单一合同,以连锁网络整体为基础进行统一授信,更方便地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简化筛选合格网点的程序,以及为商店内的技术设施部署提供支持。

    目前还没有一套普遍适用的监管方法

    巴西、印度、南非等国近年来银行业务代理制的运营实践表明,规范运作模式,同时对不同类别的代理金融服务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能够有效控制支付结算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通过代理商提供金融服务,目前还没有一套普遍适用的监管方法。
    监管机构既要想方设法促进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形成可以盈利的、成本更低的服务模式,同时又要能保护客户,保持金融服务的完整性。在银行对代理商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承担最终责任的条件下,监管机构可以允许银行通过代理商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履行KYC(know your customer)程序来验证客户身份,并对代理的资格、报酬和经营形式进行最低程度的限制。在监管法规方面,应明确四个关键问题:一是哪些机构可以成为代理商;二是代理商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可以发挥哪些作用;三是银行使用代理商都有哪些条件;四是银行为代理商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
    (王涛,经济学博士,中国社科院马研院博士后;刘远亮,经济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就职于华夏银行总行授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