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

作者: 吴承坤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吴承坤报道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制定情况,安排部署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据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2002年制定的原《条例》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招投标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有许多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抵触,必须对原《条例》进行整体性修改。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等问题,与国家电子招投标推广应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整合不相适应。针对招投标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认真总结原《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新《条例》做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条例》有6个方面的重点和亮点。
    一是完善招投标监督体制。针对在招投标活动中部分行业,产业招投标监督职责不明确的问题,新《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是强化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在加强招投标信用建设方面,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平台或者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为有效防范围标窜标等违法行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五是优化招投标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效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免费向社会公开。
    六是促进公平竞争。为防止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因设置限制、排斥条件,规避招标,新《条例》明确,招标人不得以业绩、奖项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或投标。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3人的,在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