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阶段性降低社保费和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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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导报讯 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并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不得高于20%,符合条件的省份及企业单位部分缴费可以阶段性由20%降低至19%。
    会议提出,通过规范、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总费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欲以此“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初步测算,采取以上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此外,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这是政府首次针对养老保险提出阶段性降费,并明确了降费条件。
    从2015年开始,国务院相继要求下调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珍曾表示,与“五险”总体占工资总额40%左右的费率相比,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的降幅有限,对企业降低社保缴费成本作用非常小,真正有效、有下调空间的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