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可辛导演的电影《亲爱的》中所显现的一个戏剧冲突,在现实中也经常引来热议:被拐卖的儿童解救后找不到亲生父母,能否被领养?据新华社消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被解救的儿童若12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被内地居民收养。
为使打拐被解救儿童能够及时通过收养重新回归家庭生活,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安机关将解救的被拐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后,应当立即开展查找其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12个月查找不到的,公安机关应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自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之日起,被解救的儿童可以被内地居民收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被遗弃的婴儿、儿童的收养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组织或者公民发现弃婴、儿童,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弃婴、儿童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开展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3个月查找不到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自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之日起,弃婴、儿童可以被收养。
据介绍,《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自1999年5月25日发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特别是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办理546417例收养登记,办理3143例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与现行收养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在收养登记手续方面进行了简化,如收养人不用再出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抚养教育能力证明、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但征求意见稿同时增加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评估,并细化了收养登记前的公告制度。
有关人士可在7月27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蔡若愚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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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对简化完善收养登记程序的规定
为方便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更好地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对收养登记材料作了简化,对收养登记程序作了完善。
一是减少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为简化收养登记手续,征求意见稿删去了《办法》要求出具的3项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抚养教育能力证明、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是增加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评估。为使收养登记机关准确地判断收养人的抚养教育能力,征求意见稿规定,收养登记机关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就收养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身体状况、抚养能力、家庭关系、职业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得向收养人收取费用。
三是细化收养登记前的公告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报纸和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布经过技术处理的被收养人的照片、生理特征、被遗弃或者被解救的地点等信息。
四是加强对被收养人的保护。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与收养人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重新收留抚养未成年的被收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时,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就成立、解除收养关系单独征得其同意。
五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