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在美胜诉的风向标意义

作者: 张锐
张锐

    历时近两年,阿里巴巴终于等来了自己期望的判决结果。日前,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裁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不存在有意欺瞒投资者的行为,因此驳回原告方Christine Asia公司和自然人威廉姆·泰的集体诉讼。
    作为当今世界上对资本市场监管最为严厉的国家,美国除了有《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等基础性法律外,最近几年奥巴马政府还特地推出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尽管相关具体法规在资本市场落地的时间跨度很大,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却贯穿始终。也正因如此,纽交所与纳斯达克成为全球证券市场中发起诉讼最多与最频繁的场所。
    集团诉讼是美国证券市场投资人发起诉讼的最主要形式。在这里,除了集团中一人或者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成员直接起诉或者应诉外,美国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开资料显示,除了像麦考林、兰亭集势、网秦这些并不知名的中资企业遭遇到了集团诉讼外,中国人寿、联想、网易等大佬型中企也曾成为集团诉讼的靶子,同样阿里巴巴也是被集团诉讼的势力推上被告席的。相关统计结果表明,在美“中概股”中,约有12%受到过集团诉讼,而在中资企业所涉嫌的虚假陈述、IPO文件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公司治理违规等案件中,来自集体诉讼的占比接近50%。
    对于“中概股”而言,一旦被做空机构盯上或者陷入集团诉讼,除了公司股价会承受50%甚至超过90%的跌幅打击外,还极有可能引起美国证监会(SEC)和美国司法部等部门的关注,轻者被打入监管机构的“黑名单”,重者还会遭遇到官方的直接起诉。群体性信任危机覆压之下的结果当然非常惨淡,要么如同网易那样向投资者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要么像麦考林那样被SEC强行摘牌,要么像中国高速传媒那样股价从此阴跌不止直至自动退市,甚至像中华网那样走上申请破产的不归之路。当然,最终的结果是对整个“中概股”的形象贬损。
    全面地分析,遭遇到诉讼官司后真正能像阿里那样拿起法律武器与对手对簿公堂的“中概股”企业少之又少,更多的企业选择以和解的方式在诉前赔偿了事。虽然这也是一种危机处理方式,最终所承担的损失也可能要比法院裁决结果要小些,但我们还是希望更多的企业能像马云那样,在面对集体起诉时拍着胸脯大胆表态:“作为一个需要融资的企业,透明是最基本的底线”。故此,阿里胜诉的风向标意义就在于,赢得市场的尊重,“中概股”企业不仅要打牢身正不怕影子歪的底气,更要彰显真金不怕火炼的维权勇气。
    梳理可知,在美遭遇集团诉讼的中资企业有部分是因为信息披露不规范所致,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等,而做空机构针对的目标则是IPO数据造假或财务信息注水的“中概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诉讼的发起完全是原告方的理解有失偏颇所致,同时做空机构在趋利性和押宝性心理驱使之下不惜错杀的行为也不稀奇。以阿里一案为例,原告以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在浙江召开阿里巴巴行政指导座谈会为由,认为阿里在IPO时刻意隐瞒了这一“行政程序”,进而导致对投资人的误导。然而,监管机构对企业给予“行政指导”不仅是一种常例,而且没有任何强制性,阿里的胜诉自然从一开始就已经注定。而在阿里之前,展讯通信和新东方先后遭到了浑水和香椽的做空,但两公司及时进行有理有据的回应和反击,致使做空者目标落空,展讯通信和新东方由此进一步赢得了投资人的信任与认可。
    无疑,对“中概股”公司而言,一旦遭遇集团诉讼或者做空,就不应当消极不作为,或者本着花钱消灾的心理而选择和解;相反,只要确信自身干净过硬,就应像阿里、新东方那样主动而大胆地予以应诉或者控诉。对此,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了防止与控制对集团诉讼的滥用,美国先后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和《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在强化联邦法院对证券集团诉讼案件独占性管辖权的同时,也使得证券集团诉讼案件的推进速度异常缓慢,法院也常常以驳回或力推比判决处罚结果要轻得多的庭外和解方式结案。如果“中概股”公司通过聘用强有力的律师团为自己辩护,达到成功驳回,不仅可以免遭不必要的损失,而且能够使自己良好的企业形象更加高大。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