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李想报道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确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是不涉及国务院批准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前不久,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落实《决定》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近日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明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改革,并配套施行相关措施,有利于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
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开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
据了解,审批改备案是指原来要拿到商务部门批准才能设立企业,现在投资者可在网上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可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先拿营业执照再备案。备案主要是核对一些信息,并不是审核原来逐案审批中的一些条件,与行政许可不同。这次把审批改备案从自贸试验区拓展到全国,是一个重大变革。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代传统的“逐案审批模式”,为外商投资营造了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