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市场化方向 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负责人就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答记者问

作者: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赵超霖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赵超霖

    日前,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那么,如何看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取消以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负责人。
    中国经济导报:“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是如何建立的,曾起到过那些作用?
    经济运行调节局负责人: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设立了“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具体操作来看,每年初,由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年度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和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报告,由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经营区域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和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建议报告。客观讲,“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这一行政许可事项,作为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曾对保障电力供需平衡、规范发供电计划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经济导报:既然有重要作用,又为什么要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经济运行调节局负责人: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大幅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有利于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研究论证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的可行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启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明确坚持市场化方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求推进发用电计划放开,电量生产和消费尽快实现以电力市场交易为主。
    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认识到,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电力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建设完善、推动电力电量平衡从以计划手段为主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动向国务院提出取消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并按要求做好有关各项工作,近期国务院正式发文明确取消了该行政许可事项。
    中国经济导报: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准备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经济运行调节局负责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既是简政放权的客观需要,也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建立和完善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必然选择。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研究了当前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制定了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并将根据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实际工作需要不断进行完善。总的来说,下一步的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重点工作:
    ——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在对市场能发挥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发用电,坚持加快放开的同时,通过编制和实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保障无议价能力的公益性发用电。
    简化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的编制程序,各地在每年底结合电力生产和消费实际,测算本地区下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保障范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本地区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建议;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则上报下年度跨省跨区送受电优先发电计划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有关部门、地方和电力企业协商,确定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纳入年度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部分重点领域发展计划下发,并根据实际供需适当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制定加强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管理一系列办法,进一步明确编制的原则、实施保障措施、工作流程、目标责任考核等内容,形成全面、规范的管理监督政策体系。办法已征求相关部门、地方和电力企业意见,拟修改完善后出台。
    ——规范电力市场主体行为,强化社会力直接交易,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引入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第三方监督。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现问题的作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形成较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加强电力行业信用监管。
    建立电力行业市场主体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落实《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逐步健全其他电力市场主体准入机制,要求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获取市场交易资格。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落实《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研究制定电力行业“黑名单”、“红名单”管理办法和电力行业市场主体联合激励政策,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逐步实现“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营造公平诚信的电力市场环境。
    ——鼓励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完善电煤稳定供应的长效机制。
    引导煤炭产运需三方签订量价齐全和有运力保障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合同签订和履约保障机制,有效抑制煤价大起大落,逐步完善电煤稳定供应的长效机制。增强服务意识,通过给予运力优先保障、优先释放储备产能、优先发电权使用与中长期合同比重挂钩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中长期合同在煤炭交易中的比重,为合同履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推进信息公开,完善考核机制,实现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闭环管理,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