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

作者: 公欣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公欣报道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在“十三五”期间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责任和评价考核机制。
    《通知》对“百千万”行动的实施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包括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重点用能单位。《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纳入“百千万”行动实施范围。
    其中,全国能耗最高的一百家重点用能单位(简称“百家”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本地区201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确定“百家”企业名单。
    《通知》规定,各地区根据国家分解下达的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百家”“千家”企业“双控”目标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解;“万家”企业“双控”目标原则上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所属地区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部门指导下分解。
    重点用能单位评价考核机制也在《通知》中进行了明确。其中,对于“百家”企业考核,《通知》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7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百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各地区报送的“百家”企业上一年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将“百家”“千家”“万家”企业节能考核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节能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通知》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节能监察等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限额标准,未按要求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等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节能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纳入企业的社会信用记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