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大幅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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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在加强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监管

    从内容上看,新规定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
    一是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相关具体范围草案,与3号令相比作了大幅缩减,拟报国务院批准后,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正式实施前发布。
    参与了新规定制定工作的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高会晋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新规定在确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时,首先将项目资金来源作为衡量与判断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重要因素,即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其次,对于项目资金来源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工程建设项目,只有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时,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在这样的双重维度下,进一步缩小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改革后,将更加聚焦对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监管,体现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的原则。”
    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3号令相比翻了一番。
    高会晋表示:上述数值的确定基于以下两个依据,一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全面系统分析;二是通过对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国有企业近年发生的招标投标项目进行大数据统计分析和科学客观的测算,保证在大幅度减少招标项目数量的前提下,不大幅度减少招标项目的总金额,继续保证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有效监管。
    参与此规定制定的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计划处处长李阿勇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新规定将原规定第七条的金额进行翻倍,同时删除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的限制。法定招标单项合同金额限制的翻倍是适应了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提高采购效率。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兜底条款的删除将避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金额大到上亿元以上的主机设备,小到一块木板,甚至一颗小小的螺丝钉都要进行招标的尴尬,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是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新规定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招标投标法》将加快修订

    李阿勇认为,新规定的发布有四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对于部分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项目以及仅使用少量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的民间投资项目,不再纳入强制招标范围。二是有利于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价格变动情况,提高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法规,对强制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作相应调整。三是有利于增强可操作性。规范合同估价规则,并对连续同类采购的招标要求等作出规定,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等项目作出具体规定,删除了转授权条款。四是有利于保持制度的连续性。考虑到3号令在我国施行多年,已为市场主体和行政监管部门所熟悉和掌握,新规定继续沿用了3号令按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以及金额标准来明确范围和标准。新规定修订幅度较大,用词选择上更加严谨,充分体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各项准备工作带来的作用。
    据悉,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清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