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作者: 皮泽红 陈鹰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 皮泽红
见习记者 | 陈鹰

    近日,广东省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进行调整。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了解到,此次实施的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仅实施期限更长、受益面更广,而且政策内容更丰富,减负也更全面。
    广东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新规主要对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
    二是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延期缴纳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是允许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自愿暂缓缴费。
    四是明确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因减免期限延长需要重新计算减免优惠的工程建设项目,将由税务部门统一计算应退的费款,并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退回到原缴款账户。未通过签约账户扣费的,税务机关将主动联系缴费单位获取账户信息,也请缴费单位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或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退费事宜。
    此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广东省文件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特指企业职工三项社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的负担。同时也惠及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延长实施期限后,不仅适用对象未发生变化,而且企业享受减免政策的方式也没有发生变化。”广东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次的减免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延长实施期限后,免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减免时间调整为2020年2月~12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减免时间调整为2020年2月~6月。用人单位享受此项阶段性减免政策,仍然实行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社会保险费时,系统将自动按照用人单位的减免类型计算产生减免后的应缴费款。
    不过,此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仅适用于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此,广东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各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广东省除河源和揭阳未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外,湛江市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3月,肇庆市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4月,其他地市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6月。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结束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