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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7-24
2014-07-24 第B05版:中国VC/PE评论 大 | 中 | 小 

明确适度监管细则“铸”定私募健康发展愿景

解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 金煜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4792
    
编者按

    7月1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国家对私募基金监管方式以及基金具体运行各环节的标准在法律、法规层面已日渐清晰。此举不仅将“锁”住私募基金野蛮生长的苗头,更将“铸”定私募基金未来健康发展的美好远景。

金煜

历程 私募基金监管提速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修订实施之后,私募基金监管细则的正式出台,也是年初以来私募基金监管落实工作加速推进的进一步体现。
    回顾过去可以看到,长期以来,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但由于监管缺失,使得行业内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如利用股权投资骗取投资者钱财、涉嫌非法集资、过度投机等一系列行业问题日益显现。这种情况下,社会各界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提升行业规范的呼声不断高涨。
    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开始正式实施,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随后,中央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提出,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自此,争议已久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终于落下帷幕。
    2014年1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发布,私募登记、备案工作正式启动,同时也标志着新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监管的落实工作开始加速推进。2月7日基金业协会全面启动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统计数据,截至7月3日,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563家,管理私募产品5230支,管理规模为1.9776万亿元。其中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管理人有21家,50亿元~100亿元的27家,20亿元~50亿元的133家,20亿元以下的3382家。
    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
    2014年7月11日,《办法》正式出台,其对私募基金销售行为、投资范围、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据介绍,在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出台前,《办法》将作为私募基金监管的法规依据。

亮点 《办法》全面整合私募行业确保监管有效和精准

    纵观《办法》,共计十章四十一条,分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而其中,有一些亮点值得引起关注。

明确私募投资范围 提高监管的精准性

    《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这是我国监管层首次明确划定“私募投资基金”的范围,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对提升整个资本市场的活跃度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的明确,也有利于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应该看到,此次《办法》对私募基金范围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美国另类投资的定义,并广泛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这三类不同的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值得注意的是,艺术品投资被纳入此次私募基金的范围,更细化了投资者的投资资质,如投资人应具备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力。当然,这也是官方鼓励发展艺术品私募基金的信号。
    另外,此次《办法》的出台,并不涉及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受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规范,由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另行制定。此外,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已有相应法规规范,也暂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理清监测检查职责 规范私募基金业务

    在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职责分工方面,《办法》规定了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统计监测和检查职责;同时也明确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列举了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进行利益输送等九项禁止从事的行为。
    据了解,对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规范,基金业协会须履行制定规则、执业检查和纪律处分方面的职责,同时须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与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基金管理人准入不设门槛 登记备案利于资金灵活性

    在准入环节,《办法》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登记备案的做法体现了私募监管区别于公募监管的适度监管原则,有利于私募投资灵活性优势的发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对备案登记的门槛并未限定,即要求各类私募管理人,以及各类私募基金都必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在扩大涵盖范围的同时,也难免在监管的效果上存在一定的折扣。不过,为避免机构夸大宣传,并以此作为增信手段基金业协会公告的备案信息,《办法》也强调登记备案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也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这一方面防止私募机构利用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增信,另一方面也进一步体现了证监会对登记、备案不设门槛,不进行前置审批的原则。

明确合格投资者 标准最低不少于100万元

    《办法》将合格投资者单独列为一章,显示了对其的高度重视。而在制定合格投资者标准时,更是参考境外合格投资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采取了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
    《办法》提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较高的门槛有利于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指出,100万元投资门槛的规定,对目前理财市场流行的50万元,甚至10万元投资门槛的合伙制私募基金构成较大的冲击。
    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也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意味着未来私募机构的客户将日趋多元化。

严格地规范资金募集 提出适当管理要求

    《办法》对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范,明确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此外,还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要求,即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一方面必须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另一方面须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合格投资者说明。有关人士表示,实施适当性管理十分必要,其既加强了投资者的风险保护,另一方面也对私募销售机构以及私募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扶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的监督管理
    为突出强调扶持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办法》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办法》还提出,借鉴国际经验,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明确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差异化监督管理等。

争鸣 国内私募监管太严了吗?

    私募基金投资确实带有巨大风险性,因此世界各国对其监管都给予了高度重视。那么作为私募基金发展尚处初级阶段的我国又怎能掉以轻心呢?
    《办法》一经出台,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更引发了热烈的争论。不少人认为,《办法》过于严格。其中,对于资金募集方面的规定,尤其是“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报告会、短信、微信、散发传单和张贴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一项,似乎戳到了私募基金的软肋,引来了一大片的“诉苦”。
    北京一位私募基金经理表示,“我们以往做私募基金报告会通常会在现场就可募集上千万到亿元的资金,但如果禁止开报告会,那就等于堵住了大部分募集资金的来源。”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具体到资金募集方面,美国相关法律也不允许私募通过报纸、杂志及类似媒体,或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的传播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亦不允许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或其他会议宣传私募基金。金融发达的美国尚且如此谨慎对待,私募基金发展尚处初级阶段的国内又怎能掉以轻心呢。
    当然,对于《办法》的出台,更多的人肯定其积极的意义。君富投资投资总监王进就认为,《办法》的出台是对前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一系列阳光化监管的确认,表明了监管层大力支持私募行业发展的决心,同时也符合大数据时代的监管方向。
    而海通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分析师罗震更认为,《办法》对监管细则的明确将对私募行业发展的监管环境起到指引作用,并在4个方面带来影响:
    首先,《办法》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行为以及监管层的监管行为有章可循,为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私募将真正掌握自身的发展主导权。
    其次,私募基金行业的产品形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最合适的基金组织形式来为其投资者服务,获取投资收益。
    再次,《办法》的推出将催生私募行业生态变化。随着私募自行发行产品的越发普遍,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也将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最后,私募监管环境的明朗,将令私募迎来新的快速发展期。一方面,私募基金的规范度提升,将吸引机构客户进入私募行业;另一方面,随着私募基金自行发产品的普及,私募基金向对冲基金转型的速度将进一步提升。可以预见,未来国内的私募基金将向海外对冲基金看齐,投资者也将有更丰富的挑选余地。

名词解读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通常是指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则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
    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
    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
    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
    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
    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
    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
    份公司的公司型
    集合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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