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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8-07
2014-08-07 第B05版:中国VC/PE评论 大 | 中 | 小 

为小微企业融资再出新政 私募市场收“融十条”大利好

作者: 李淼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4583
    
李淼

    2014年8月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为贯彻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措施。其中传递出的一些信息对我国正蓬勃发展的私募市场意义深远,引发广泛关注。这些利好政策措施的出台,标志着在经历了“野蛮生长”的初始阶段后,我国私募行业的发展向着规范、可持续的方向又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1、培育私募市场:加速推进监管体系的建设
    在私募领域,证监会提出要大力培育私募市场。具体措施包括: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尽快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暂行办法以及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规则,建立健全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努力营造私募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更好地发挥私募市场对实体企业特别是创新创业企业的支持作用。

私募日益得到认可和重视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中国经济已经到了必需转型升级才能持续发展的关键阶段”,预示着私募股权投资将迎来广泛的新兴产业投资机会,成为高科技和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推手。一系列改革的推动,必将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5月,作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面的改革方案,新“国九条”的发布正式确定了我国资本市场下一阶段的发展路径图,引发了业界的广泛热议。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新“国九条”将“培育私募市场”作为发展资本市场的一项内容单独列出,包括将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等。这是私募市场首次在国务院此类文件中被提及,凸显了私募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日益提高的重要性。
    有关人士认为,新“国九条”将私募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私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肯定了私募市场发展的重要性,增加了主流机构投资者对私募的认可,将在中长期推动私募行业大发展。与此同时,此举也有利于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引导资本市场走向成熟和理性。
    2014年是中国新一轮经济改革的起点,外部宏观环境呈现积极变化,新经济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资本市场逐步完善、创业环境逐渐成熟,为私募行业发展带来更多机遇。

适度监管探索加速

    长期以来,我国VC/PE行业在监管体系建设方面进展缓慢,一度游离于政府有效监管之外,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尤其是立法的滞后,极大地制约了中国VC/PE行业的良性发展。为了使行业监管摆脱无序、模糊的状态,有关部门一直在做探索性工作。其进展在近年来不断加速。
    2013年6月,中编办确立了由证监会负责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工作。此后,证监会按照功能监督、适度监管的原则,逐步建立以行业自律为主、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有机结合的私募基金监管职责体系,一方面成立私募基金监管部,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另一方面制定并不断完善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规则,建立完善监管框架;同时委托基金业协会开展登记备案工作,并推动登记备案工作有序进行。
    在私募备案方面,2014年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境内管理以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机构均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这标志着私募基金的备案工作正式启动。
    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私募基金销售行为、投资范围、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这标志着国家对私募基金监管方式以及基金具体运行各环节的标准在法律、法规层面已日渐清晰。
    《办法》的出台,是自新《基金法》修订实施之后,私募基金监管细则首次正式亮相,也是年初以来私募基金监管落实工作加速推进的进一步体现,表明了监管层大力支持私募行业发展的决心。未来如何在兼顾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尤其是将私募纳入法律监管范畴,建立行业协会主导的自律监管格局,备受各界瞩目。
    有关人士指出,私募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健全整个融资体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将私募基金纳入到证券监管,是资本市场统一监管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而且可以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随着行业监管主体和体系的进一步明确,资本市场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新“国九条”的积极引导,未来私募基金将迎来发展机遇期以及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计划年底前提出具体方案

    关于新股发行改革,证监会提出,要抓紧制定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探索形成符合我国实际、市场主导、责任到位、披露为本、预期明确、监管有力的股票发行上市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资本市场的改革任务之一,就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3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其制度设计目标明确地指向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过渡,宣告了中国第四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此次改革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在审核端,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则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在发行端,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方式、存量发行和改良式“市值配售”;完善了事前审核、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强化了中介机构责任,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有专家指出,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举措,是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资本市场二十多年改革发展的必然延伸,同时也是新时期我国资本市场转折性变化的新起点。此次改革不仅成为各方关注焦点,更是引来市场强烈反响,因为证监会首次提出放权、弱化审核职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批力度和中介机构责任,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朝着注册制方向迈进打下了良好基础。
    注册制的即将到来也将给VC/PE行业带来深远影响。清科研究中心分析指出,在注册制下,上市公司壳资源不再是稀缺资源,因为只要企业如实、全面的披露相关信息便可上市,VC/PE即可退出,因此壳资源被炒作现象届时不复存在,其价值也将下降;其次,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二级市场的整体估值下降,这使得VC/PE不得不回归价值投资本质,重视企业的质地和成长性,只有成长性良好、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才能够为投资机构博得相应的回报;第三,注册制会加快新股上市时间,从而缩短VC/PE退出周期。由此可见,未来注册制的实施必将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进一步洗牌,VC/PE如何在改革动向中适应潮流、把握机遇才是长远生存之道。
    自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开始以来,进程并不顺利,遭遇了不少挫折。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计划年底前提出具体方案。但因证券法修改原因,年内股票发行注册制恐难以实施。随着证券法修改完成和各方面条件完善,将逐步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从股票发行审核制到股票发行注册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从根本上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审慎、积极、稳妥的方案,然后逐步推进。

3、新三板转板制度改革:吸引更多企业到新三板挂牌

    针对备受关注的新三板转板制度,证监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创业板制度,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同时又面临转型的压力。而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初期高速的成长阶段,一般要达到连续盈利很困难。而以往按照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企业要想登陆创业板必须要连续两年盈利。这成为了许多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难以跨越的“门槛”。
    据了解,新三板公司的转板制度一直都是资本市场非常敏感的焦点问题。2014年5月19日,在证监会召开学习贯彻新“国九条”内部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提出,按照多渠道、广覆盖、严监管、高效率的要求,加快建设多层次股权市场,“进一步改革创业板,放宽财务准入标准;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推出‘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5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也表示,设立单独层次时,需制定合理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理顺“尚未盈利”与退市机制的关系。
    此次证监会提出,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先在新三板挂牌一年,接受市场和社会监督,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之后再到创业板发行上市。此举如果能够得以实施,无疑是新三板转板制度改革的一次突破:既使那些尚未盈利却很有潜力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能够有机会登陆资本市场,大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又能够吸引更多的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有效地控制融资风险。

相关链接

“融十条”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日前,证监会召开视频会议,研究部署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意见的具体措施。这些具体措施被业内人士称为“融十条”:
    一要狠抓落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国务院确定的政策措施能够具体实施,落实到位。
    二要抓紧制定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探索形成符合我国实际、市场主导、责任到位、披露为本、预期明确、监管有力的股票发行上市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三要完善创业板制度,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要加快发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丰富做市商、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适度活跃交易。丰富融资工具,完善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依托“新三板”开展融资。
    五要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市场定位、发展路径和监管框架。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依法为更多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和股权转让服务。
    六要大力培育私募市场。
    七要对证券公司资管、直投、理财等业务,以及基金公司子公司业务进行检查,清理不必要的环节,缩短融资链条,强化与实体经济的直接对接。
    八要扩大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范围,丰富债券发行方式。将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全面建立健全债券私募发行的相关制度。允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推出并购重组债券、市政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创新品种。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建立健全债券信用信息系统,减少信息不对称,奖励诚信、惩戒失信。
    九要积极培育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增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融资能力。
    十要积极发展信贷资产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盘活资金存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到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做好企业资产证券化取消行政审批后的制度修订、监管衔接,按照市场化原则扩大规模,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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