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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5-26
2017-05-26 第B03版:城市社会法治 大 | 中 | 小 

深圳卫计委违反《反垄断法》触及医药公平“痛点”

作者: 刘芳 施冰冰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402
见习记者|刘芳 实习记者|施冰冰

    4月7日,根据相关企业、行业的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对深圳市卫计委在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过程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深圳市卫计委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这是深圳近几个月以来,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报深圳市教育局学生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后的又一案例。据悉,此次违反《反垄断法》案件的主要集中点在于“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药品配送及相关服务均由一家集团即全药网药业负责。”
    据了解,在此事件中,深圳市卫计委已经及时提出三大整改措施。不过,本次事件的来龙去脉及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依然值得梳理以供相关机构和企业参考。

药品集团采购改革在深圳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在公布的通报中称,深圳卫计委存在以下行为违法:第一、只允许一家集团采购组织(经遴选为全药网)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第二、限定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全药网提供的服务;第三、限定药品配送企业由全药网指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内容中所提及的“全药网药业集团”,全名为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6月15日,企业股东是深圳市全药网科技有限公司,最大的股东即为深圳当地知名的医药流通企业——海王集团。根据相关报道资料显示,2016年8月16日,深圳市卫计委官网公布了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的遴选结果: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被遴选为一年试点期的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简称GPO),结果进行了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8月18日。
    为此,记者特登录深圳市卫计委官网进行查询,输入“全药网药业”词条,显示的结果是:检索到记录0条。根据深圳市卫计委对外公示的时间上看,这种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存在时间约7个多月,而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这一年的试点期也并未按预期圆满结束。
    此外记者在相关搜索引擎中,也并未查找到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的更多介绍。

三大整改措施

    据了解,深圳市的GPO采购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在省级药品之外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而深圳市也就成了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的基地。据了解,凡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能够为医院提供团购服务的经营者,都可以平等进入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市场,同时允许各个集团之间存在竞争行为。深圳市卫计委通过遴选,确定一家集团采购组织,将其他经营者排除在外,导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市场只有一家经营者,没有竞争的行为已经违反《反垄断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在通报中提及了深圳市卫计委限定药品配送企业由全药网药业指定的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报内容,深圳市卫计委在官网上发文称在2016年7月开始的试点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组已对深圳市卫计委的相关工作进行督查,且提出了整改意见和要求。早在2016年12月,深圳市卫计委就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向调查组交了整改报告,并于文中表示,目前已完成“确保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自主权”、“确保选择药品配送企业自主权”、“确保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权”等三大整改措施。
    此外,文中还提及深圳市卫计委在2017年2月17日公开发布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配送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7]5号),将相关整改措施予以明确,目前该文件已执行。深圳市卫计委在通报情况说明中,添加了另外两点工作计划,其一是按照“边整改边完善”的要求,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后续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其二是深圳将持续完善符合市场运作规则的药品集团采购模式,使其符合《反垄断法》和《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这个垄断都涉及到哪些法

    对于此次事件,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潘翔表示,深圳市卫计委推行药品集团采购模式的做法,其本意是好的,因为这种模式能够有效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节省医疗开支,减轻患者负担,但深圳市卫计委忽视了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之间本身需要公平竞争。只有通过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相互之间的充分竞争,才能实现降低药价和为患者减负的目的。实践证明,只有市场主体竞争得越充分,市场才发育得越成熟,消费者也才越受益。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例,深圳市卫计委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且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也提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但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有关惩处问题的处罚结果并未下发,针对以上提及的处罚问题,潘翔律师表示,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部分内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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