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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8-11
2017-08-11 第B03版:城市社会 大 | 中 | 小 

警惕身边的网络传销 “慧眼识骗”看穿这些把戏

作者: 荆文娜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444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荆文娜

    “传销”这个词近日来因“李文星事件”骤然升温,在使不少人前仆后继深陷泥潭的背后,只因传说其可令人短期致富。而随着近几年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传销也搭上了“互联网+”的“顺风车”,打着所谓“消费投资”、“爱心互助”、“多层分销”、“电商”、“微商”等名义行传销之实。在组织上更加封闭,交易上更加隐蔽,手段更加恶劣,且逐渐体现出高智商特点。
    你清楚何谓“网络传销”吗?面对不断“换代升级”令人防不胜防的传销手段,我们又应如何识别身边可能的网络传销行为从而避免上当受骗?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专家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介绍了不少“慧眼识骗”的基本要领。

互联网行业成传销“重灾区”

    何谓“传销”?2005年11月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作了这样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互联网传销是传统传销的升级版,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一般由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以暴利为诱饵,赋予上线成员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成员的权利,通过成员缴纳一定费用或者购买特定的商品,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依据的非法牟利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介绍,互联网传销的报酬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上线可以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再一种则是可以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来计提报酬和返利。这种计酬方式被称为复式计酬,就是传销发展的金钱链。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表明,近年来各类披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外衣的传销组织屡禁不止,其中假借微商、数字货币、校园贷、资金盘、消费返利、网络广告、网络游戏等名义的互联网行业成为网络传销“重灾区”。曹磊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分析,“网络传销”猖獗主要原因包括:监管层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与时俱进;网络传销组织借“互联网+”瞄准电商、微商、互联网金融阵地;极个别电子商务公司营销过程中有传销嫌疑;用户缺乏相关知识,对电商、微商、直销和传销认识模糊。
    曹磊介绍,网络传销最大的特点就是手段隐蔽。网络传销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为传销活动提供掩护,传销的首脑隐匿幕后,用匿名身份和会员进行联系,发展下线成员、发布相关信息、接受反馈信息等都借助互联网进行操作。发展会员也均在网上进行,须通过网站注册会员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而且各自登陆费用的收取、工资奖金的发放也都通过互联网上的账户进行。一旦有人暴露被抓,其联络人只需将网站关闭、账户注销即可,被抓人的交易电子文档就无法打开,也无法下载。互联网传销将传统面对面传销方式升级为点对点传销,上下线可能都不认识,服务器托管异地,甚至是国外,隐蔽性很强。
    网络传销的另一个特点是,受害群众涉众性广。传统的传销因局限于熟人之间且在同一地区,发展传播速度有限。但网络传销则不同,通过互联网,潜在可供发展的会员很多,发展渠道也不受地域限制,任何人只需点击鼠标即可发展下线,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传播人群可呈爆炸式增长。曹磊表示,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无法从源头上切断。
    不仅如此,网络传销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例如通过“网赚”、“网页游戏”等虚拟互联网的方式,又或是打着“免费获利”、各种“互助投资”的口号,以高额利息诱使投资者投资,且鼓励发展会员给与奖励。

    辨识要点:入门费 拉人头计酬方式

    现在的人们,或多或少都有在微信购买商品的交易经历。但你可要当心,其中也许就隐藏着传销人士。不法分子通过微信、QQ等社交网络平台开展微信营销的传销活动。曹磊表示,其主要特点是不强制缴纳加盟费用,但须购买货物才能具备销售代理的资格;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成为代理后,就可以发展次级代理,即俗称的下线。每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越高级别的代理依靠发展下级代理获得的收入越多。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认为,现在朋友圈的销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三级分销一般来说是由商家展开的,如在微商群注册一个平台,或者自己开发一个三级分销平台挂到微信朋友圈中。另外一种所谓的微商是个人代购或者自己的小店在朋友圈发布广告,这样在广义上也可看作一种分销。传销类似于三级分销的模式,现在有的三级分销混淆了分销与传销的概念,其实只要有拉人头、有层级、有入会门槛的,已构成传销。“只不过现在法律规定,如果没构成三级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仍要受到行政处罚,并处以相应罚款,目前已经有作为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麻策说道。
    麻策分析称,微商监管也是有法可依的。有些微商在没有工商登记的情况下运作,如个人进行海外代购的行为,应该适用两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在委托代购的情况下,适用委托合同的法律进行管理。微商监管重点应该在审查登记方面,现在微商之所以能够脱离电子商务的范畴,很大程度上在于微商进驻平台的方式,例如进行公众号的注册或是在第三方平台进驻开店。“平台对进驻商务交易主体的审核义务必须得到体现。”麻策如是说。
    此外,曹磊提醒,要想识别网络传销,首先要看有无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另外,有无拉人头现象,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除此之外,还要看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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