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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9-08-14
2019-08-14 第06版:信用·产业基金 大 | 中 | 小 

国家能源局拟对电力业务许可实施差异化信用监管

作者: 王晓涛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939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王晓涛报道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在电力业务许可监管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建立健全监管对象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并关联至其所在单位信用记录。科学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建立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等级由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指标体系自动评价生成,每月评价一次。
    在合理确定信用分类标准方面,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等级分为信用良好、守信、失信、严重失信。依据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将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分为优、良、中、差四级,与信用分类等级相对应。其中,优表示基本无信用风险,良表示信用风险较小,中表示有一定信用风险,差表示有较大信用风险,并用“+”、“-”符号微调。
    在统一信用分类监管措施标准方面,编制《电力业务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应用措施清单》,统一确定电力业务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对四类监管对象实施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信用良好监管对象实施信任监管,依法依规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等激励政策;对守信监管对象实施正常监管,按照正常标准和要求实施;对失信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加大抽查频率、加大真实性核查等加大监管力度的措施;对严重失信监管对象实施严格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限制其权利。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关注信用状况和信用风险变动。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将连续6个月及以上信用等级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将其信用信息推送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当监管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严重负面舆情,及时进行信用风险变动提示。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及时关注信用状况和信用风险变动提示,对相应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被纳入“黑名单”的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将通过“信用能源”网站、单位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程序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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