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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市场主体退出:广东不打“退堂鼓”
2020-07-10 00:00:00      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 皮泽红  季晓莉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该《实施方案》从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了改革的具体安排与要求,并针对市场主体“退不出”、“懒于退”和行政部门“清不掉”等堵点现象,立足先行先试,提出改革措施。
    有关负责人表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可以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明晰原则:放管并重,公平合理

    《实施方案》提出,此次改革的目标主要有三点:一是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加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健全以行政程序为主、以司法程序为保障的市场退出制度体系;二是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特别是针对国有“僵尸企业”退出时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破产清算问题、税收优惠问题和注销登记问题等提出改革措施;三是做好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及风险防控,建立市场主体退出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处理、破产经费筹措、资产流失责任追究、企业破产重整等保障制度,维护经济社会运行秩序。
    据悉,广东此次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放管并重,宽严相济,发挥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职能优势,推进注销便利化,加快市场出清。二是坚持守正创新,积极稳妥。依法改革,遵从立法本意,规范自愿退出,推进强制退出,落实企业、投资人的法定清算义务。三是坚持公平合理,兼顾效率。平衡保护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畅通退出权利救济途径,切实防范逃废债风险。

规范操作:解决“清不掉”问题

    《实施方案》明确了吊销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依法清除失联、“死亡”“僵尸”企业,同时拓宽企业退出渠道,引导公司债权人等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清算,解决政府部门想清“清不掉”的问题。
    关于“加快失联企业等吊销出清”,《实施方案》明确,有关企业被吊销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及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最近六个月没有纳税申报记录或因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或者自行停业导致的经营收入为零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方可认定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启动有关吊销程序。
    吊销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实施方案》设置了救济条款,给予被吊销企业陈诉申辩的机会。

统一流程:解决企业“退不出”问题

    《实施方案》统一规范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等,实现“一门通办”“阳光操作”,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解决企业想退“退不出”的问题。
    目前企业退出难,根本原因是清算、清税难,部分企业反映税务注销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较长,有必要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和企业注销等环节。广东按照公平合理、兼顾效率的思路,平衡各方权益,既约束和引导企业履行缴税义务,又要求税务机关限期核查企业清缴税收情况。
    《实施方案》规定,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企业的,企业作出相关承诺后办理注销手续,可免于提交清税证明。同时,如果企业依此办理注销手续存在欠税的,税务机关仍可依法追缴税款。
    以上措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承诺制,强化企业和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各司其职,提高税务注销和企业注销的工作效率,实现双赢。这也保障了国家税收,防止因利益纠葛久拖不决导致多输局面。

信用约束:解决“懒于退”问题

    《实施方案》明确,要强化信用约束,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关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增强清算义务人的积极性,解决企业应退但“懒于退”的问题。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失等情形时,投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依法界定清算义务人对企业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
    《实施方案》提出建立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3年后,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相关单位可以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僵尸企业”退出:体现合理公平

    《实施方案》决定加大支持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力度,将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注销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的政策,由广东省属国有“僵尸企业”扩展到广东省所有的国有“僵尸企业”,更体现合理公平。
    《实施方案》提倡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提升退出便利度。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国有“僵尸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免于提交清算报告等材料。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并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国有“僵尸企业”的,可享受登记注册地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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