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公共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

作者: 彭绍宗 谭玉刚
“加强权力监督建设廉洁机关”优秀征文

彭绍宗 谭玉刚

    公共权力属于人民,由政府代为行使。在我国,公共权力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具体包括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等各方面权力。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对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进而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公共权力若无适当的制约和监督,极易滋生腐败。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现行的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对于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力的公共价值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反腐倡廉工作不断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各项监督制度和制约机制不健全问题日益凸显。
    加强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一件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党、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应该结合目前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符合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作用,从我国当前国情出发,参考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公共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实现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增强党和政府监督与纪律检查机构的独立性,要加强监督权的独立性和抗干扰性。保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在组织结构上变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建立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从法律上、制度上理顺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关系以及职权,明晰各自职责,做到分工明确。改革和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重大事项审议权、执法监督权、选举权、弹劾权和罢免权等各项权力,加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
    二是完善监督与制约的法律保障。完善行政监督的程序性法律法规,规范和公开行政权力的运行,进一步细化惩处各种腐败、以权谋私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垂直领导的司法体制,改变司法机关现行的隶属关系、人事任免和经费拨付形式,实现审判、检察机关脱离地方制约而独立运行,以司法的相对独立推动并保障司法公正。
    三是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完善制约机制。一方面,做好减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权力,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另一方面,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程序,合理调整权力关系,建立区别于西方国家但行之有效的公共权力制约机制。
    四是做到权力公开透明。通过创新行政手段,利用先进技术手段避免人工处理的随意性。加强金融、房地产登记系统的可监督性,工程和政府采购落实公开招投标及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等方式,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克服为权力腐败创造条件的“暗箱操作”。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积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信访权和评议权,扩大有序政治参与,拓宽监督渠道。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