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李盼盼
3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公布,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
相较于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银行业一直存在政府“兜底”为特征的隐性担保。在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看来,这种隐性担保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保障,商业银行已经习惯由政府“背书”。以国家信用做担保的经营模式,使金融风险的处理效率大打折扣。
曾刚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隐性担保导致投资者在选择银行或金融产品时,只关注收益,而忽视其中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资源大规模流向高收益,但同时又具有高风险的领域,从而出现风险错配,加重财政负担,扭曲货币政策目标。
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向纵深推进以及民营银行不断设立,将使银行业竞争更加充分,且服务效率更高,但个案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并威胁存款人利益和金融稳定。存款保险将以市场化的“兜底”机制取代政府隐性担保,使改革没有后顾之忧,进而为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夯实制度保障。
由此看来,存款保险制度为问题银行的破产处置提供了必要前提,但储户的切身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成为关注的焦点。《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根据央行测算,这一金额可以为99.63%的存款人(包括企业存款)提供全额保护。
超出50万元的部分,也并不意味着没有保障。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多数情况先用保险基金支持合格的投保机构对问题投保机构进行“接盘”,将存款人存款转移到合格投保机构进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对于存款保险是否会使存款人将存款分散放在不同的银行,或者选择放在信用资质更好的银行,引起存款搬家的现象,郭田勇指出,目前中国银行业基本面稳定,50万元的保额覆盖了绝大部分存款户。因此,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以后,不会影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更不会出现存款搬家的情形。
央行负责人近日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能够为金融领域其他一些改革提供配套支持。民营银行、中小银行发展对于促进形成多样化的融资体系,丰富金融供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可以为其创造稳定的经营环境,使大、中、小银行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另外,利率市场化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对金融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存款保险通过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等机制,及时校正风险,帮助金融机构加强正向激励和市场约束,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费率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并非万能之策。对于银行业未来竞争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存款保险制度需要银行交纳保费,对银行净利润产生负面冲击等问题,曾刚坦言,还需要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加以解决,包括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硬约束,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