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桑桑
自今年1月1日起,我国将开始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事实上,环保部从2008年开始着手推进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建设工作。去年4月2日,陈吉宁部长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所谓“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这是对某些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一项事后监督体系。这种事后监督,利于将环境问题的事后处理前置,在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前对项目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要有所考量。从根本上说,这种“后评价”体系对于提高项目的环保质量有重要意义。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现实中有很多项目在建设使用一段时间后,都不同程度地对环境带来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与破坏。不少项目在立项时,由于地方政府对政绩的片面追求,在追求效率的语境下,往往立项提速,审批跑步,开工建设赶工期,偏偏对环境的评估有走形式之嫌,或存在短视的只顾眼前不考虑长远的行为。实质上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很多项目所带来的环境压力,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初期,对环境的影响与破坏还并不十分明显,更大的破坏与影响在于后续的使用过程中,譬如排污,产生的废渣等,这些副产品随着时间推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表现得越来越明显,甚至不可调和,进而让企业和政府背上沉重的“环境债”。
从更深层次上来说,“环境影响后评价”,就是对项目建设要有包括环境在内的综合考量,要对项目潜在的环境问题在事前要给予足够重视,在论证过程中把环境问题尤其是后续产生的环境问题排上重要日程,并要有相应的预案,以便在更大程度上尽可能地减少项目带来的环境破坏,降低环境风险。有预判,才能有效规避项目立项的随意性,才能有效避免“重项目轻环保”的短视行为。
不过,“环境影响后评价”好是好,但要想这种评价体系真正在现实中发挥作用,成为环保的“利器”,还需配以严格的问责制,谁立项谁负责,造成了严重污染,就得追责。否则的话,只是玩文字游戏,也只能让这一制度成为“走过场”,让政府公信力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