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探索流域生态保护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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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福建省为了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在流域生态保护体制机制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目前,福建省正在建立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形成上下游共同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合力。
    福建河流水系众多,水资源丰富,随着流域经济快速发展,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压力也在加大。在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整治过程中,福建省注重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03年在全国率先启动了九龙江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2008年5月,环保部将闽江、九龙江流域列为全国首批开展生态环境补偿的6个试点地区之一。
    为进一步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2015年福建省政府印发出台《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加大生态补偿金筹集力度,并向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建立起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目前,福建省已经建立起资金筹集机制。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创新生态补偿金筹措方式。一是按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建立了市、县出资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明确流域范围内的市、县财政均按照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省财政上解流域生态补偿金。二是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政府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计算筹集流域生态补偿金,由市、县政府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三是加大省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福建省政府每年整合筹集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3.1亿元,比改革前增加了1.6倍。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仍按原有资金管理办法安排,继续加大对重点流域生态保护地区的补偿支持力度。2015年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共筹集生态补偿金9.15亿元。
    福建省还建立了资金分配机制,按照水质优先,合理补偿的原则,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同时考虑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因素,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
    福建省还建立了资金使用机制,通过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做到规范运作,公开透明。分配到各市、县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造林防护等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福建省加强监督检查,对挪用补偿资金、未将资金用于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市、县,视情节扣减该市、县在该年度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生态补偿资金,对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市、县每次扣减20%的补偿资金,扣回资金结转与下一年度补偿资金一并分配。
    此外,福建省还支持重点流域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下游地区根据与上游地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生态保护情况等,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并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