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杨虹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已执行三年多的2014年5月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称“9号令”)进行修订。本次征求意见稿较9号令有很大变化,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认为,该文件符合新一轮改革开放要求,也符合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符合商业运作规律,加大了开放力度,给“走出去”企业松绑,提高企业效率。
放:收悉函取代确认函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介绍,征求意见稿在简政放权方面推出三项改革。包括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和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
征求意见稿显示,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充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申请报告,都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要求核准机关出具。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确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核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张建平认为,对于企业提交的3亿美元以上投资项目的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原来出具确认函,改为收悉函。对于同一标的,收悉函可以给多家竞标企业。取消“小路条”,由审批核准改为备案,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可以避免企业因拿不到确认函,增加企业海外投资的不确定性。这种做法可以为企业松绑,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程序和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原先9号令是5日内委托,评估不超过40个工作日。征求意见稿是4日内委托,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复杂的项目经同意可放宽到60个工作日内。“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果确认时间太长,会给企业增加额外的投资风险。”张建平说。
管:将发布敏感行业目录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发布敏感行业目录,将对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作为核准制的判断标准,敏感类项目主要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前者指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争、内乱,根据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需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后者主要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根据中国宏观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与9号令相比有较大变化的是删除了“基础电信运营”、“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增了“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和“根据我国宏观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对于这种负面清单模式,张建平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重新定义了敏感行业,比如基础电信运营不再是敏感行业,这表明中国的电信行业更加成熟,走出去未尝不可。也有专家表示,之所以允许基础电信运营等企业走出去,或许是因为这些行业都与目前推行的“一带一路”建设有关。
对外投资管理是政府管理宏观经济、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推动境外投资有序健康发展,防范各类风险,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了鼓励、限制、禁止的三类境外投资活动,释放了明确的政策信号,有利于企业和市场更好地理解政策导向。8月1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中,对境外投资方向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服:搭建在线管理和服务平台
征求意见稿提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境外投资在线管理和服务平台。”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原有备案管理网络系统基础上推进在线平台建设,今后绝大多数境外投资管理环节(如宏观指导、信息服务、核准备案、全程监管、联合惩戒等)都将通过在线平台进行,从而提高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便利化与透明度。
同时,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并且,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