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主体责任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写在2019年企业债券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时

作者: 李鑫 吕娅珊 邵鹏璐
李鑫  吕娅珊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 邵鹏璐

    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9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今年已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第五年,目前信用评价结果已成为很多企业遴选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场影响力逐年提升。
    《通知》指出,整体来看,受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情况和勤勉尽责情况较好,业务行为合规度较高,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市场机构及各业务领域专家的认可。同时,在评价中也发现,部分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未及时进行风险警示,部分主承销商主办的债券存在尽职调查环节未能勤勉尽责,披露信息不及时准确等失职失信及不专业情况。

优化指标体系  强化提升主承销商应履职责

    《通知》指出,本次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19年度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87家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19年度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6家机构。
    与往年有所不同的是,2019年度的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结果,将实施全面评价(2019年独立或牵头主承销1支及以上企业债券)的53家主承销商与重点评价(仅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承销或仅从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的34家主承销商,共计87家受评主承销商相结合,按照评价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主承销商26家,占比30%;B类主承销商48家,占比55%;C类主承销商13家,占比15%。
    负责本次评价组织工作的机构专家表示,为契合市场发展,本次评价根据市场发展对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化了对于主承销商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工作的考量,进一步加强注册制背景下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强化了对于主承销商获批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的考量,引导优质企业选择合适的时间窗口尽早发行,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三是强化了对于申报审核阶段负面行为的考量,进一步提升主承销商专业能力和履职尽责水平,切实提高申报审核工作效率;四是强化了对于市场建设参与情况的考量,引导中小券商积极参与企业债券业务,助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优胜劣汰  鼓励支持优良机构积极参与

    《通知》提出,鼓励债券发行人在遴选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在本次《通知》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对海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以及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点名”表扬。望上述机构再接再厉,在企业债券承销和信用评级工作中继续发挥示范作用。并且,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将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指导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
    据记者统计,从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结果来看,A类评级中,包含了往年信用评价得分均较高的海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天风证券、长江证券等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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