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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2 第B05版:投融资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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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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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淼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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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讯 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从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其中,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限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 股权和分红激励是国际通行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经国务院确定,我国此前已在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试点。此次扩至全国,旨在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办法》要求,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总体原则。(孙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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