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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2-27
2014-02-27 第B04版:资讯 大 | 中 | 小 

加强价格立法 推进依法治价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邹川宁

作者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174
    
    经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青岛市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青岛实际制定的一部全面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条例》是价格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

    依法行政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是政府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目前,随着价格改革不断深化,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激发了市场和社会活力。同时,价格法制建设不断推进,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1999年颁布实施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并先后3次进行修订,为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2002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2010年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相继制定和完善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价格听证、价格监测、成本监审和价格监督检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力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如何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影响,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各级政府面临的比较棘手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市场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使市场主体呈现多样化,市场利益也趋向多元化;进入新世纪以来,青岛市与全国、全省一样,先后经历了3次市场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情况。此外,由于现行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够完善,部分垄断性行业的价格形成缺乏成本约束,效率低下;少数竞争性行业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或者相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存在价格垄断或价格混乱现象;哄抬物价、串通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时有出现。因此,如何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面临的重大课题。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条例》,全面总结了青岛市35年价格改革的经验做法,在价格调控、价格监管、价格服务等方面有许多创新,体现了青岛的立法特色。同时,针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这一重大民生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条例》在审议期间,特别考虑了在坚持既有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要有适当的前瞻性,因此在政府职能作用发挥、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等方面做出了切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规定。现在看,这些规定也完全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精神。

深入持久地宣传贯彻《条例》

    价格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大张旗鼓、深入持久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工作,使这部法规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认真学习《条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熟悉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各种法律和法规基本知识,并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向广大干部群众做好宣传,努力使《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落实到基层。各级国家机关也要将学习《条例》和对照检查结合起来,组织干部职工边学习、边检查,依法规范各自的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执法的水平。
    广大生产经营者要依法正确行使《条例》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按照法规规范,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搞好价格自律。广大消费者要在认真学习《条例》基础上,运用《条例》这个武器,监督、举报市场上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价格主管部门更是要广泛宣传《条例》,在全市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高潮。要在全市组织开展以贯彻实施《条例》为主题的价格执法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各类社会组织等的社会监督作用,严格履行价格执法程序,建立健全价格执法制度,大力推行价格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标准,确保价格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加强价格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调节来实现。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把价格法制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研究工作思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抓紧研究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凡与《条例》规定不相符或者需要补充完善的,要及时修改完善;需要制定新的配套制度办法,要尽快启动完成。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价格法制建设作为整个法制建设一项重要工作,加快全市价格法制建设的步伐。同时,高度重视价格工作,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了解《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尤其对《条例》中关于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餐饮等行业规范等民生价格热点问题,要予以重点关注,切实使《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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