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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2-27
2014-02-27 第B04版:资讯 大 | 中 | 小 

推动价格工作再上新台阶

青岛市物价局局长盛斌杰谈《青岛市价格条例》

作者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3142
    
    《青岛市价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青岛价格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是全市价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青岛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盛斌杰在谈到《条例》颁布实施时颇有感慨,“全市物价系统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学习好《条例》,宣传好《条例》,贯彻实施好《条例》,推动格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多年来,青岛市物价部门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持了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

充分认识《条例》立法方向宗旨

    盛斌杰坦言,《条例》从起草到颁布实施历时四年时间,它的颁布实施,集中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全社会对价格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他从三个方面对《条例》的立法方向、宗旨进行了阐述分析。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使市场价格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盛斌杰指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价格调控监管的领导、责任、目标任务,有利于更好地防范和应对复杂的经济价格形势,做好价格调控、价格监管和价格服务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需要。“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基础条件,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又必须依靠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盛斌杰看来,《条例》作为一部以规范价格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较好地适应了这一要求。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保障和维护群众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盛斌杰说,《条例》明确了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消费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并结合青岛市近年来的价格工作实际,将近年来在稳价安民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层面,突出了对民生价格的监管和调控,有利于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

准确把握《条例》主要内容精神

    “《条例》共七章三十四条,既坚持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又结合时代发展,着重从如何更好发挥政府调控物价作用,如何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如何规范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盛斌杰认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必须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精神。
    ——规定了政府在稳定物价方面的责任。《条例》规定,市、区(市)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价格监管措施,健全价格应急机制,增强价格调控能力。《条例》规定市、区(市)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明确了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使用范围,并授权市政府制定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条例》还规定,市、区(市)政府应当建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调控市场价格。
    ——规范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条例》规定了政府定价应当遵循的定价原则、需要履行的定价程序,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价格认定。《条例》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根据民生保障、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等的需要,可以实行差别价格政策。
    ——规定了经营者价格行为。《价格法》明确赋予经营者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条例》在有些方面做了细化,比如,明确经营者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特殊群体的优惠价格;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商品和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前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规定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内容。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明确了11种经营者价格违规、违法行为,并规定:中介机构不得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服务并收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暗示单位和个人接受特定中介机构的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等。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条例》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提醒告诫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面提升价格执法能力水平“《条例》颁布实施,恰逢全市上下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盛斌杰强调,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同时,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价格环境。
    ——深入推进价格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一是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推进公用、垄断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提高政府定价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完善农产品生产、供应、销售体系,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三是坚持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取向,实行差别价格政策。依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合理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价格信号引导资源流动、调节利益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建机制”的要求,建立居民用水、用气、用热等阶梯价格制度。
    ——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条例》,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科学运用临时价格干预、价格补贴和价格监测等价格调控手段,不断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尤其是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建立防止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机制,制定好应急预案,做到未雨绸缪。
    ——加强价格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争取及时构建起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服务等行政行为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担负起保障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神圣职责。同时,依据《条例》大力整治规范价格秩序、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的同时切实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加快职能转变步伐,进一步提高价格工作水平。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价格成本监审制度、价格政策跟踪调查和评估制度,建立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价格决策机制,维护、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权威性。建立决策责任制度,重大价格决策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依法治价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盛斌杰表示,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主线,以贯彻落实《条例》为抓手,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健全价格调控体系,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进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文/周峰魏晓)
    图为2013年11月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通过《青岛市价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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