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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2-27
2014-02-27 第B07版:中国VC/PE评论 大 | 中 | 小 

政策松绑促本土LP“扩容”培育机构投资者成当务之急

作者: 潘晓娟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280
    
聚焦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潘晓娟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使得大型的机构投资者也得以发展壮大。特别是在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经历了一个10余年的完整发展周期后,机构投资者在股权投资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
    从现阶段发展情况来看,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权投资的环境在不断的改善之中,政策上的不断放开使得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提升了其在股权投资市场中的投资配比,与此同时,机构投资者本身的投资意向逐渐增强,投资理念也不断走向成熟。

    机构投资者入主PE基金步伐加快

    清科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2014年中国股权投资机构LP白皮书》分析指出,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程度却并未实现突飞猛进的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仍是中国资本市场相当长时期内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在经历了10余年的完整发展周期后,我国PE行业的格局初步成型,同时投资者中也逐渐形成了构建另类投资组合的可能性。”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闫洁指出,当前机构投资者的另类资产配置能力也快速提升,特别是以社保基金和保险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人当前在政策方面的障碍越来越小,都在加快入主PE基金的步伐,其投资主动性也不断提高,并有望在未来几年迎来新的发展和重大突破。
    据了解,从2008年社保基金被获准投资指定的产业基金,到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出台,再到2013年初中国证监会颁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社保基金、保险机构、基金公司等大型机构LP被允许进入到股权投资行业中来,本土机构LP不断扩容。目前政策方面的不断松绑,给LP机构化的道路创造了良好条件,机构投资者有望在未来的VC/PE市场实现实质性的发展与突破。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机构投资者不断进入市场,也给VC/PE市场带来两方面影响。一方面,使市场“募资难”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另一方面,VC/PE基金募资呈现两极分化现象。由于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风格和个人投资者有很大的不同,机构投资者更倾向于全方位考察拟投基金,评选标准更加严苛。这种状况造成了一些缺乏业绩支撑和管理能力的中小型VC/PE基金很难获得机构投资者的垂青,而有着良好背景的一些大型基金获得机构投资者资金则相对简单,他们将会把募资重点更加偏重于机构投资者。一些基金通过,深挖个人LP投资潜力,进而提升基金的募资能力,如九鼎投资就推出了第三方理财业务来帮助其基金进行募资。

    QFLP成热点,众多海外投资者来华“淘金”

    我国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催生了一系列的优质企业,驱动众多海外投资者来华“淘金”。伴随着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推进且资本项目逐步开放,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者开始参与到我国VC/PE市场中来,LP群体正向海外逐步发展,其中QFLP成为近期热点。
    QFL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内的VC以及PE市场。从2011年1月上海市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到2013年2月初深圳下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深圳5个城市均已颁布出台当地的QFLP政策。
    业内人士评价说,五地QFLP政策对外商股权投资企业的属性、投资行业、投资流程以及外汇结汇方面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和具体措施,极大地鼓励了境外优质资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在引进海外投资者的过程中,中国资本项目的开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尚未完全开放。如何利用好外资来为国内优秀企业发展增添动力,从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并且借此契机学习海外投资者的先进投资经验,使国内投资者的股权基金投资理念趋于成熟,对于我国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国内股权投资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日益成熟

    在闫洁看来,随着我国私募股权行业的不断发展,其对市场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已经有许多法律确立了投资者的权利,如《公司法》、新《合伙企业法》中对公司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相关规定,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等一系列权益。其次,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中,越来越多的条款都将投资者的利益摆在了最重要的位置,除了约定属于投资者的基本权益外,更多针对投资者优惠的条款亦被频繁的写入其中。究其原因,一方面是GP为了在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吸引更多投资者,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投资者投资理念日益成熟,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应该看到,我国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积累的本土知识与经验毕竟非常有限,迄今为止仍未有专门针对股权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台面市。闫洁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介绍说,此时制定一本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法》将成为我国保障股权投资者权益的根本要求,也是不断完善市场环境的基本出发点。闫洁分析认为,未来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势必将越来越重视股权投资市场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及市场规范的形成。只有规范了市场的各个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行业才会健康快速发展。

名词解读:什么是LP和GP
    LP和GP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里的有限合伙里面的两种当事人形态,由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GP)。在法律上,一般合伙人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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