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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4-12
2014-04-12 第C01版:节能减排周刊 大 | 中 | 小 

将环境权写入《环境保护法》迫在眉睫

作者: 白雪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263
     现行法律无法解决区域大气污染、流域水体污染问题,也无法解决区域生态建设、区域生态补偿和区域环境损害救济问题,《环境保护法》修订应直面区域环境问题。资料图片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白雪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已经进入尾声,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关于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而仅仅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健康权和受害索赔权。
    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雾霾严重,人们呼吸不清洁的空气;在地下水被污染的地方,人们也深受其困。这不仅对现在的人有危害,对子孙后代也有危害。环境权是否有必要写入《环境保护法》也显得尤为重要。

有必要将环境权写入环保法

    “环境权从分类上来说,分为实体性的环境权和程序性的环境权。实体性的环境权包括享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享有清洁水的权利等。程序性的环境权是为了保障实体性的环境权利得以实现而设立的程序性权利,包括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权利受到损害以后的救济权等。”自然之友公众参与团队协调员葛枫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我国,虽然环境权未必能写入宪法,各方面就环境权入宪的方式和形式难以达成一致,但在环境权写入《环境保护法》的问题上,专业领域和社会公众的呼声却很一致。需要国家把环境权以适当方式写入《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代表贾伟平认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基本法,理应将‘环境权’作为正式的权利概念提出,并进行政策性宣示,这对于改变目前大多数人认为环境保护是国家环保部门的事、与个人没有关系的错误观念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人们会意识到自己所有保护环境的行为不是在为环保部门“效力”,而是在为自己的权利创造更大的价值空间。”
    “环境属于外部性要素,从科斯定理来看,即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只有产权明晰,才能将环境这一隐形成本变为显性,事实上,我国的排污权等,属于环境权,将环境权写入环境保护法,是为了更好地明确环境的产权价值。”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仅有口号式的规定远远不够

    有专家提出,把环境权以适当方式写入《环境保护法》,那么怎样的方式算是适当?
    全国人大代表胡季强提出,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可以表述为“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并享有参与环境保护、获取环境信息监督环境管理、受到损害后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环境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每个人的环境权。作为保障每个人的环境权的基本法,就首先要在环境法的第一部分把环境权明确出来。”葛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同时,要把环境权的落实和实现的制度保障写入《环境保护法》,如果只有口号性的规定,意义不大。一定要有详细的规定,特别是程序性环境权。”
    侯宇轩认为,“环境权写入《环境保护法》,最重要的是明确环境权赋予谁的问题,因为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而权利赋予的对象是利益所得者。”
    当然,环境权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环境权的内涵不清晰,环境权的享受主体不明确,环境权的实施途径不畅通等,但是《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这些问题并不是《环境保护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资源法学会副会长高利红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强调。
    目前,世界上约有60多个国家将环境权写入宪法,并有越来越多的趋势。也有一些国家将环境权写入环境基本法,这对我国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来讲,无疑是有借鉴作用的。侯宇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比如在美国,环境权一直是作为一项生态性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并无经济性内涵。美国密执安大学的约瑟夫·萨克斯教授提出的‘公共信托’理论,虽环境权表面看来是一项财产性权利,但只是为了比照现存权利类型而做出的设计,其实质内容仍然是保护环境状态不受破坏。”

环境权赋予居民会增加企业成本

    业内人士指出,现行《环境保护法》针对企业的个体侵权行为,做出了环境民事责任的举证等机制创新,在当时属于立法创新,但是,其实施20多年来,既无法解决日益突出的区域大气污染、流域水体污染问题,也无法解决区域生态建设、区域生态补偿和区域环境损害救济问题,因此需要解决法律依据的修订问题。以目前严重的雾霾而言,由于其影响范围广、影响人群多,已导致一些法律纠纷。
“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的主调仍然是强调政府发挥作用,公民和社会的参与呈现被动色彩,这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要求不相符。国家治理强调社会各方面的主动性、互助性和协调性,公民参与因而须由被动向主动转变。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不仅要发挥公民个人作用,还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表示。
    “环境权写入《环境保护法》会进一步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权利的意识。他们会清晰地认识到,我是有权利在健康的环境里面生活的。对于公民能够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损害环境的责任主体施加压力,是有积极作用的。”高丽红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
    此外,“把环境权写入环境保护法让企业与居民之间有关环境的矛盾透明化,通过有价转换权利,促使环境污染与环境容纳能力保持相对平衡。由于环境权赋予居民,对企业来说意味着成本增加。”侯宇轩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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