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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5-03
2014-05-03 第C01版:节能减排周刊 大 | 中 | 小 

国外环保法律中的“按日计罚”

作者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334
    美国
    的主要环境保护法律,如《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都有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的规定。例如《清洁空气法》中规定,美国环保局长可以对每一天的违法行为,处以最高2.5万美元罚款,处罚时效不超过12个月,总罚款额不超过20万美元。《清洁水法》中规定,如果某个环境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就实行“按日计罚”,每天不超过3.75万美元。《有毒物质控制法》规定,联邦环保局可以对一次违法行为实施2.75万美元的罚款,每日可以视为一个单独的违法行为;对于刑事违法行为实施每日2.75万美元
    美国的罚款,另外可以处1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
    随着通胀指数的变化,美国法律对“按日计罚”的每日最高罚款额度并不是绝对不变的。如1972年《清洁水法》规定“按日计罚”的每日最高罚款额度为1万美元,1987年《清洁水法》修正案调整为2.5万美元,1997年调整为2.75万美元,2004年调整为3.25万美元,2009年调整为3.75万美元。
    美国环境保护立法中还对“按日计罚”制度制定了详细的执行准则,按照违法程度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三类,将造成的潜在危害也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三类,并根据这些分类列出对持续违法行为的每日最低处罚数额矩阵,明确执法者的裁量权,确保科学地计算每日处罚数额。
    加拿大
    《水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对“每个”违法行为处5000加元以下罚款;第二款针对“持续性违法行为”规定:某个违法行为如果被实施或者被持续达一天以上者,则每一天的行为,均被视为一个单独的违法行为。因此,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可以每天处5000加元以下罚款。
    印度
    《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对于拒绝在污染紧急情况下停止或限制排污,或者拒绝提供污染设施建设信息等环境违法行为,在给予3个月以下短期拘留以及1万比索以下罚款的处罚后,仍然不能制止的,从违法行为确定之日起,每天另处5000比索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规定,在超标排污或者在大气污染控制区域建设禁止建设的项目,在给予短期拘留以及1万比索以下罚款后,仍然不能制止的,从违法行为确定之日起,每天另处5000比索罚款。
    菲律宾
    《清洁水法》第28条规定,实施这一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则禁止的行为的,处每天1万比索以上2万比索以下罚款。同时,这一罚款幅度必须每两年提高10%,以减轻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确保罚款具有有效的制裁性。《清洁空气法》第45条规定,固定空气污染源超标排污的,每天处10万比索以下罚款,直到达标排放。同时,罚款幅度必须保证每3年提高10%。
    新加坡
    《环境污染控制法》用8个条款分别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连续处罚。如第16条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水的,在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同时,在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每天处以1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再次违法的,在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同时,在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每天另处2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第17条规定,向河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同时,在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每天另处2000新加坡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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