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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6-14
2014-06-14 第C01版:生态文明周刊 大 | 中 | 小 

环境信息公开如何“更上一层楼”?

作者: 陈阳 齐添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569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陈阳 齐添
    6月9日,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在北京发布2013~2014年度120个城市污染源信息公开(PITI)指数的最新评分和排名。
    2013~2014年度PITI指数得分前十名的城市分别是:宁波、北京、青岛、镇江、温州、杭州、上海、南京、常州、扬州。后十名城市分别为:湖州、南昌、唐山、中山、广州、淄博、盐城、枣庄、武汉、深圳。

    进步1:在线监测实时发布取得重大突破

    据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介绍,本次评价的最大亮点,是多个地区实现在线监测数据的实时发布。
    PITI指数显示:山东、浙江、江西、福建、上海、安徽等省(区、市)的平台运行良好;宁夏、陕西、河南、河北、新疆等省(区、市)的平台运行情况一般;而江苏、内蒙古、湖北、北京、广西、湖南、天津、黑龙江、四川、贵州、辽宁、吉林等省(区、市)的运行状况尚有明显差距;广东、重庆、云南、甘肃、青海、山西等省(市)尚未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仅开辟专栏发布自行监测数据汇总表。
    山东建立实时发布平台,以废水、废气每小时一组数据的频率系统发布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山东省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覆盖面大,不但有国控企业,还包括一批重要的非国控企业;数据缺失率低、采集率高,9个评价城市平均采集率为79.86%。
    山东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信息与监控中心主任张庆伟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透露:“由环保组织协助传播相关超标企业名单,我们环保部门则会对反复超标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通过合作在半年内推动这些企业都拿出整改方案和时间表。”
“实时公开的最大意义,在于有可能突破长期困扰环境执法障碍。一旦超标记录能够即时公之于众,污染企业将被置于强大社会监督之下,地方干预将得到有力遏制,执法不严痼疾必将有所克服;实时公开还有助于识别区域、流域内的污染源,有利于地区间监督和配合,促进联防联控。此外,实时公开意味着重点污染源的数据将被置于社会密切关注之下,将有助于提升污染源监管信息发布的数据质量。”NRDC中国环境法项目主任王彦认为。
    为了协助公众更便捷地获取实时监测数据,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开发了一款名为“污染地图”的手机应用。通过该APP,用户不仅可以及时获取所在城市的空气质量信息,还可以随时查看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厅(局)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平台发布的重点污染源各个废气、废水排放口的实时监测数据,包括污染物浓度、标准限值、超标倍数、排气量等,识别身边的“排放大户”。

    进步2:多数地区日常监管信息发布趋于系统

    本次评价显示,虽然各个城市的日常监管信息公开程度仍不高,但更多城市改变以往零散发布方式,而以较为系统的方式发布。
    2013~2014年度PITI评价期间,120个城市中一共有118个城市有季报的统计,2个没有开展季报统计的城市是安阳市、荆州市。历史数据连续性强的城市有97个,其中北京等6城市提供了从2011年开始的历次季报,并且多数城市能够专栏发布季报。马军指出,环保局网页中有“监督性监测季报”专栏且发布信息的城市有109个。
    同时,监督性监测季报发布的完整性有所提升。从2013年开始,有99个城市在公布监督性监测季报时公布监测数据,其中86个城市的完整性有提升。

    不足1:企业排放数据披露体系亟待建立

    根据2007年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2012年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强制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较为有限。就排放数据而言,一般只有企业存在超标违规排放、超总量排放,或者发生重大、特大污染事故时,才会触发强制性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的义务。
    但是,企业污染排放数据的公开尚待落实。在升级PITI评价标准的过程中,PITI指数增加了对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的评价。欧美日本等工业化国家普遍建立了类似于“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简称PRTR)的体系,对污染防治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首次评价显示,PRTR的建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这也导致企业披露污染排放数据的进展极为有限。”马军指出。
    根据评价结果,无一城市达到此项得分及格线。天津、沈阳得7.6分,并列第一。120个评价城市中,94个评价城市因未公布相关数据,不得分。
    120个评价城市中,仅26个城市公布了污染排放数据,且这26个城市得分并不高。对此马军认为,“一是由于公布企业数量远低于应该公开的重点企业数量,二是公开数据的污染物种类非常有限,与我国相关法规的要求和欧美以及日本依据PRTR制度所进行的公开有显著差距。”
    因此,马军建议,需要发布强制性披露的污染物名单,借鉴欧美成功经验和在线监测公开的良好实践,对建立统一平台提出法规要求。

    不足2:环评公众知情参与仍需完善

    业内人士表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从源头杜绝环境破坏而创立的一项制度。然而,我国环评制度目前仍未能起到在西方所起到的巨大作用,究其原因,专家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仅仅复制了其技术评估部分,而忽略了对确保环评质量和有效性至关重要的公众参与部分。
    2013年11月14日,环保部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要求自2014年1月1日,环评报告书须全文公开。而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也确立了环评报告全文公开的要求。
    此次评价显示,环评报告全文公开已经在部分地区取得重要进展,120个评价城市中,42个城市公开了环评全文。
    但是,公众参与程序的缺陷导致知情依然不足。专家指出,环评报告全文公开为公众知情参与提供了重要的条件,但仅有全文公开还不够,还必须辅之以一系列的信息披露的手段,以确保公众可以有效获取信息。
“其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就是一个关键指标。环评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定为不少于10天,公众从知道环评信息公示开始,到弄清楚技术性问题,公示期已经结束。在此次评价中我们看到,公开环评全本的42个城市中,公开全本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就占到了8个。”马军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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