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6-14
2014-06-14 第C01版:生态文明周刊 大 | 中 | 小 

环境税未必是治霾良药

作者: 穆桑桑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374
    
穆桑桑
    近日发布的《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4)》指出,我国要根治雾霾问题最快至少需要15~20年左右,建议适时开征环境税,用经济手段治理雾霾。
    未来某个时间开征环境税,在一些专家眼中似已成了治理雾霾的“不二法门”。开征环境税若能缓解当下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估计多数人会举双手赞成。问题在于,环境税有“一税封喉”的作用吗?
    作为一种惩罚性质的税种,环境税通过征税让排污企业付出更多经济成本,进而迫使其更积极主动地加强环保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事实上,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环境税,但具有环保作用的税种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地建税、土地增值税等6种;此外,我国还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排污收费。
    抛开这一征税对于雾霾治理究竟有多大实效不提,至少一旦开征环境税将直接增加企业(纳税人)税负。
    理论上,每增加一个税种,纳税人将增加一份负担,在不取消或合并其他税费的前提下,税负负担只会增而不会减。我国与环境税相接近和相关的税种较多,比如资源税、能源税、燃油税等,甚至在消费税中对汽车分排量征收的税也被视作是环境税收。相关税种已经名目繁多,企业主、消费者们总体税负并不轻松,在事实上已经“多如牛毛”的整体税收品种设计之下,再增加一项环境税,其正当性值得商榷。
    既然并不缺乏治理环境的经济手段,而且征税和排污收费制度的实践效果差强人意,为何指望同样作为经济手段的环境税就管用呢?开征环境税前必须要厘清的问题是:现有的税种和排污费制度为何没能起到应有的规制作用?拟征的环境税究竟在哪些方面优于环保税种和排污费制度?若只是将上述税种合并为一种独立的专门环境税,或者另开征一种专门环境税,再或者简单地将排污费变成环境税,可能依然无法遏制环境的恶化。
    一旦环境税开征实施后,其遇到的阻力,不仅有来自包括排污成本和治污成本之间的博弈,还有更多来自体制机制方面。比如,环境排污费等非税收入在“费改税”后,可能出现中央与地方按何种比例分成的新问题;环境税开征后,相应的管理、检查、考核、问责制度和污染赔偿责任制等可能不匹配等。
    因此,环境税的施行,不仅应考虑其税收负担定多少、征税范围定多大等细节,也应均衡考虑环境税收资金如何分配和管理,环境税的执法检查和考核问责体系,以及相应的赔偿损
害责任制如何建立和施行。
    另外,退一步看,即便环境税可以避免排污费征收中的权利寻租现象,使征收得以规范、受到监督,却依然面临一个“两难”困境:若在生产环节征收,企业必将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税负如数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企业自身不会因环境税感到压力,也就没有动力去改善产品的结构以实现节能减排;而消费者感受到的只是价格的变化,甚至都不知道产品价格中含有这一税种,环境税当然也无法调节消费行为,从而依旧重蹈“企业污染、社会负担”的覆辙。若将环境税放到消费环节征收,虽然符合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但由谁来计算一个产品从上游到终端的碳排放量?怎么计算?碳排放的计量困难必然加大管理成本,或者带来“一刀切”,或者产生选择性执法。
    环境税作为治理环境的一剂“良药”,有其独特的适用条件。开征环境税必须考虑现有的社会环境,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协同性,否则,环境税也难言有效。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B座10层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691895 传真:010-63691390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