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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1 第C02版:生态文明周刊 大 | 中 | 小 

《大气法》修订:当开出管用的“药方”

作者: 陈阳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142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陈阳
    《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法》)修订稿近日正由环保部起草,拟今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
    专家指出,在具体工作中,当前的管理手段、职能分工、制度设计等多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与当前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不相适应,而解决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大气法》的此次修订。究竟《大气法》的修订将有哪些新亮点值得关注?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方向1:进一步落实环保问责制

    业内人士指出,现行《大气法》框架下,仍存在环保问责制不落实的问题。“目前法律法规着重规范了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义务,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义务的规定较为原则性,尤其是缺乏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要求,使大气环境目标责任难以真正落实。另外,在公众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缺乏公众参与、鼓励举报等相关内容。”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侯宇轩强调,“规范现行的责任主体方面,政府应扮演执法者,检查企业的行为有没有违法;企业是服从者,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环保工作;公众是监督者,协助政府监督企业。”
    在政府问责方面,专家指出,国家应明确实行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突出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责任,从政府目标责任和干部政绩考核等方面,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此外,侯宇轩还建议加大环境处罚力度,细化操作性规定。环保部相关负责人日前也对媒体表示,应强化环境执法的要件性、程序性、时限性规定,建立环境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种处罚措施适用的具体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新《环保法》确定的按日处罚、停产整治、责令关闭等方面要求进一步细化。

    方向2: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环保部日前透露,未来或将大气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包括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污口设置、排放方式、监测方案、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应急措施、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等内容。
    “我国目前的排污许可证基本上等同于注册证,并非执法文件,若能将排污许可证纳入《大气法》,使其具备法律效力,这就是质的飞越。”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排污企业所有的排放指标和要求都会明确。这样企业就可以简单明了地对污染物进行检测、记录,并向环保部门提供数据报告。环保部门要核查数据,对企业标准进行管理规范。”宋国君指出,“排污许可证的专业性和细致性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的连续性,避免因环保政策标准变化对正常生产造成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政府监管执法更加有据可依,提高监管效率。”
    据悉,此次环保部建议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这里所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的应是环保部。环保部具有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权力,负责许可证的核查和审批。而地方省、市环保局则只接受环保部的委托进行代发和监管。这种垂直的管理体系可减少环保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宋国君认为。
“当前发放排污许可证已经具备技术和人力基础。”宋国君建议,为了避免出现排污许可证发放后,增加地方环保部门监管的负担,所以针对不同行业的排污许可证可专门由单个熟悉本行业的环保人员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与美国动辄几百页的排污许可证相比,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宋国君指出,排污许可证作为一种工具,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配套的监管和法律作为支撑。

方向3:加强移动污染源控制

    大气污染治理中,移动源污染控制一直是难点问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车用燃料排放实验室主任岳欣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现行《大气法》对机动车环保监管的规定较为原则性,职能交叉严重,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岳欣透露,其问题主要有4点:其一,重行政审批、轻监督管理,多部门重复进行准入审批,却无明确的法律问题监督处罚部门;其二,轻企业责任,重使用监管,主要通过在用车定期检验的方式进行环境监管,与汽车生产企业为环保负主要责任的国际经验不符;其三,对于淘汰黄标车等重点工作缺少应有的支持;最后,在管理范围上,缺少对车用燃料等的明确要求,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管理需求。
    “重型柴油车国四排放标准实施两度推迟就是一个例子。车用油品的环保需求和车用油品标准、供应不匹配、不对应是长期以来制约机动车污染减排的重要问题。同时,在这其中,环保部、工信部两个部门在管理机动车环保目录和公告中也出现矛盾。”
    对此,环保部在修订建议中提出健全机动车环保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标志核发前延至新车出厂前,使之成为机动车定型、批量生产、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环保治理、报废等全环节的环保管理制度;二是通过提升油品质量和优化交通管理,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三是将管理范围扩展至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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