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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7-31
2014-07-31 第B02版:产业·科技 大 | 中 | 小 

专利与竞争不是高通垄断的“护身符”

作者: 卫人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180
产经时评

卫人

    7月24日,媒体曝出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了美国高通公司垄断的事实,正在向中国公司调查高通的销售数据。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坊间不断传出高通因价格问题遭受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调查的消息,因此当这一消息最终明确并见诸报端时,许多人并不感到意外。
    不过饶有趣味的是,几乎就在这一消息公布的同时,高通在北京宣布了总额最高达1.5亿美元的投资承诺。原本希望此举能够赢得国人掌声的高通,无疑因被确定垄断而感到无比尴尬。而最新传来的消息是,微软中国也遭到国家工商总局的调查,原因可能是涉嫌垄断。
    跨国公司巨头在华遭到反垄断调查并非没有先例。去年1月,韩国三星、LG等公司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实施价格垄断被立案调查至今记忆犹新。但不同的是,此前的涉案企业其垄断行为是合谋操纵市场价格,而这次高通涉案则是因为行使专利权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坦率地说,前者定性垄断很容易获得各方面的共识从而赢得支持,而后者因涉及到专利标准这些知识产权则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甚至会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
    事实上,由于高通在移动通讯领域芯片的霸主地位已有时日,因此就这次对高通进行反垄断调查,有人作出了各种延伸解读。
    有人说,现在说高通垄断,是因为中国国产的芯片具有了一定的力量,因为有了可替代的自主品牌选择,所以现在才对高通说“不”了。此前的6月6日,华为旗下的芯片品牌海思高调发布了高端处理器“麒麟Kirin920”。但实事求是地讲,中国自主品牌芯片对高通的替代,目前只是极其有限的局部替代。因此,这种观点显然高估了中国自主品牌芯片的实力。
    也有人说,对高通的垄断调查,是中国基于国家信息安全战略所采取的最新行动。的确,今年年中以来,从微软的采购风波,到浪潮挑战IBM,再到传闻的“去IOE”,跨国IT巨头在华不再顺风顺水,而现在轮到高通了。在信息产业的发展中,在建设智慧中国的进程中,国家信息安全自始至终都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如果真的是关乎国家信息安全,对高通的调查一不会迟至今日,二没必要以反垄断之名进行。
    更有人将IT产业跨国巨头所遭受的垄断和信息安全问题扩大引申到中国对整个外资的态度上,认为羽翼渐丰的中国资金雄厚,技术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对待外企和外资的态度发生改变了。其实,并非中国对待外企和外资的态度发生改变了,而是外企和外资还留恋于自身当年的超国民待遇,而不能或不愿适应自己新的国民待遇角色罢了。
    面对高通垄断这一事件,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过多的扩展性解读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最好的态度就是就事论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翻开《反垄断法》,在对经营者垄断行为的界定中,大多比较容易界定且也易于为公众所理解,如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而在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上,单纯就法条释义上似乎也并不难理解,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考虑到了市场行为的复杂性,法律还专门加上了兜底条款,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但当专利这一知识产权因素加入进来后,一切明显简单的法律判断似乎又变得复杂模糊起来。在高通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涉及垄断后,有人认为专利是高通的,高通参与了标准的制定,作为专利权人就应该享有属于自己的专利权益,更有甚者,说什么嫌专利费贵,你可以不用呀!进而危言耸听地说,这样对专利权人的妨碍会影响市场竞争和科技创新的活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专利的使用上,权利人和使用人双方作为市场主体当然可以基于经济利益的权衡做出自己的选择。但如果忽视了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前置条件,那么,对专利权的理解显然是教条式和片面的。事实上,随着媒体报道的深入,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劣迹逐渐浮出水面。如不公平高价许可费,高通以手机整机售价作为计算专利许可费的基础,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免费反许可,高通要求与被许可人交叉许可专利,但不向被许可人支付合理对价,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捆绑许可,高通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事实上,高通此前也并非那么清白。2009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曾发布禁令,禁止高通向日本厂商要求免费反许可。同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向高通开出约2.08亿美元的罚单,因为高通将芯片与专利相捆绑,对仅购买高通技术但不购买高通芯片的厂商收取歧视性高许可费。
    高通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和手机芯片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其专利许可费被业内称为“高通税”。但是,高通在主张自己的专利权时,损害了相关企业的利益;高通在维持自己的创新活力时,弱化了行业内其他企业创新的能力;高通在以专利权之名而标榜市场竞争时,其实却在破坏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
    可以说,无论是提高反垄断案的办案实践能力,还是增强对专利权的全面客观认识,与先前的反垄断案相比,高通一案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明天,是我国《反垄断法》施行6周年的日子,这无疑是最好的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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