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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8-14
2014-08-14 第B01版:发展 大 | 中 | 小 

外企集中被查不该聒噪:与别国比还是好待遇

作者: 吕昱江 张洽棠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3048
中国经济导报见习记者|吕昱江 张洽棠

    从娇娃到患儿

    近日,众多车企纷纷下调车价回应反垄断执法,而奥迪率先主动向中国政府承认其垄断的违法行为,并愿意接受处罚。据媒体报道,一汽-大众奥迪及湖北奥迪经销商涉嫌反垄断的罚单金额业已初步确定,其中,针对厂家一汽-大众奥迪的罚金将达到18个亿,湖北11家经销商的罚款金额从600万元到5000多万元不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秘书长李朴民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还透露,发展改革委已经完成了对日本12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案的调查工作,并将依法进行处罚。
    最近被查的外资企业还有肯德基、麦当劳等知名外资餐饮企业的原料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长期将过期成品、次品回收后直接混合原料再次售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使过期肉品摇身一变成为合格品。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美国独资企业,其母公司就是美国福喜(OSI)集团。
    上海福喜事件余波未平,深圳沃尔玛超市又被曝后厨内幕:已呈黑色的熟食用油一个月不换,使用超过保鲜期的原材料……目前,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而外国媒体开始纷纷猜测:是中国逼迫外资转让技术,还是中国为保护国内产业而敲打外资?
    据西方媒体报道,在中国有一些跨国公司的高管怀疑这是中国发起的一场保护主义运动,部分媒体借所谓的“一些中国分析人士”之口提出,“有选择地打击某些外资企业是中国民族主义和保护主义运动的一部分。”
    实际上,自外资超国民待遇开始逐步取消,一些在华外企常有抱怨,部分西方媒体也借机鼓噪“外企在中国受排挤了”、“中国投资环境不如从前了”。

    “超国民待遇”思维惯性

    我国于2010年底起,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是从那时起,中国境内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了全部税制,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时代正式终结,这也完全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时,中国就提出了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应逐步解决,以与国际接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民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基石。国民待遇不仅意味着外资企业跟本国企业应该享受平等待遇,也意味着它们不能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一视同仁的政策制度和市场环境可以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
    其实,各国都是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和经济所处的阶段,对外资政策进行调整。美国对外资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国民待遇。韩国过去在引进外资上不仅没有优惠条件,反而有苛刻的约束。在亚洲金融危机最紧迫时期过去后,韩国的引资政策也开始逐步向全面提高招商引资质量转变。印度的外资准入门槛较高,且变动较频繁。俄罗斯在经济形势好转后,取消了曾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金融危机爆发后才又推出一些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的外资政策,与别国相比并不苛刻,且在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极为宽松和优待。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对外贸易研究所外贸战略研究部副主任张莉研究员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很多地方在绩效考核的时候,将外商投资作为一个考核指标,所以各个地方在招商引资方面就会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这些措施不是国家层面的,而是地方的一些软性措施。这造成了外商目前相对于内资企业来讲,还是有一些局部的优惠,只不过这些优惠不是从国家政策层面,而是从地方实践层面一些具体的,合同、协议,或者相关的措施,使得外资的超国民待遇还是没有完全改变。
    许多地方政府和官员在招揽外资时不遗余力,一切能够优惠的政策都给予了外资企业,而在对外资企业的管理上则是能松就松,一旦外资企业出了问题,往往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主任李军副教授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有一部分消费者总是认为外国的商品好、外资的实力强、外企的标准高,这是一种“崇洋媚外”的心理,它无形中就给与了外商企业一种“超国民待遇”的思维。
    张莉还提出,外资在中国很多行业的垄断还是比较强的。以前外资在开放经济领域主要是拉动外贸,拉动投资的主要因素。而近两年,外资的比重在下降,一方面是港澳台资本下降比较快;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的比重下降得快。而一些大的垄断企业的份额相应的上升得很快。比如在汽车行业、石油行业、商贸流通行业,外资市场份额占比较高。
    因为外资曾经享受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使得它在中国的很多领域占据了优势,这种占据并不是短期之内可以消除的,因为先入为主它就会占据优势。
    相关专家认为,尽管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已有数年,但“超国民待遇”的思维惯性依然未改,仍然在影响着外资企业的行为,使得部分外资企业被宠坏了,甚至罔顾法律法规以求利益最大化。

    取精华,弃糟粕

    李军认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相关部门在反垄断、食品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监管一定是常态化、严格化。
    李军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改革开放初期,中国面临外汇和技术“双缺口”。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是借外债,而中国采取的措施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参照很多后发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东亚四小龙”的成功经验,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以解决上述问题,其中包括给予外商投资者高于本国居民的待遇,有税收优惠、土地优惠、财政支持以及外汇管理方面等多种特殊优惠政策。
    中国加入WTO后,根据世贸组织的精神,逐步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2008年1月1日起,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商务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外资并购新规投入实施;2010年12月1日起,中国取消了对外企最后两项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外资在我国不受欢迎了。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结构调整转型中,依然需要外资。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内外一致原则,建立健全法制化营商环境,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主体。
    就拿近期几起涉及微软、高通、奥迪等跨国巨头的反垄断案的调查来讲,这绝不是针对外资的,绝对不是搞什么“保护主义”、“民族主义”。
    张莉指出,当前这些反垄断措施的出台,其实它是同时面对内资外资的,并不是只针对外资企业的,但是目前相对来说,有些领域外资占据的比例比较高,而且外资的垄断情况也比较严重,这就造成了给我们的感觉是反垄断就是针对外资的。它并不是政策的倾向,而是市场上反映出来的一些具体的结果。
    其实,中国《反垄断法》早于2007年8月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日已有6个年头。
    沈丹阳指出,回顾《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的情况,接受反垄断调查的企业既有本国企业,也有外国企业,在《反垄断法》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不存在“排外”的情况。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是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查处垄断行为是国际通行做法。
    当然,在华的外企理应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公共利益、扰乱中国的市场和社会秩序,更不能把中国广大老百姓作为忽悠、欺诈的对象。
    相关专家表示,外资企业在中国经营,如果我们对他们的要求比较严格,其违法成本高了,相信“前赴后继”者就少了。假如我们过于“好客”,纵容他们的错误,不敢理直气壮地制止,不敢依法处理的话,只会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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