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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4 第A01版:头版 大 | 中 | 小 

职业准入需尊重市场自主权

作者: 张晓哲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198
编辑部时评

张晓哲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国务院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今年11月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到2015年将基本完成取消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的工作。
    透过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一律取消”等表述,我们可以试着读出关于职业资格认证的两层深意。
    一层是“规范”。按照法律法规,净化职业资格认证领域的风气。
    1994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评价人才的一项制度,被写入劳动法。此后,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应运而生。据媒体报道,截至2013年底,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共有560项,还有地方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575项。
    然而这林林总总数以百计的职业资格,难道真的全部符合法律标准?其中,不乏有一部分部门、行业和协会打着官方旗号,有的广泛网罗社会人士开展调研、培训,有的干脆巧立名目,人为设置职业准入资格许可,再“有的放矢”开展培训、考试,赚得盆满钵丰。这种“拉大旗作虎皮”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寻租,必须加以严格规范。
    另一层,也是更深层即“放权”。政府扮演好“守夜人”角色,厘清职业准入边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等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市场上的“买方”,拥有自主选择人才的权利,也就应该有自主确定人才认定标准的权利。人才市场的大门,理应向公众敞开,市场需求才是主要的“把关人”。
    在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大环境下,部分职业仍然存在准入门槛,已经成为变相的“行政审批”,不仅使促进创业就业效果大打折扣,而且无疑逆改革大潮而动。因此,对于政府而言,除了部分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特定职业工种之外,应将选人、用人自主权充分交给市场主体。
    目前我国在职业资格管理方面实行“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的划分。即使是限制较严,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准入类”,划分范围也值得商榷。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确立距今已20年,其间我国经济社会历经跨越式发展,产业结构、职业门类已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在扩大内需的政策背景下,第三产业势头迅猛,逐渐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然而相关制度却并未“与时俱进”,成为无形的“门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脚步。
    例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清楚地标示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66项职业技能需要准入。其中,中西式面点师甚至美发师等均在列,显然不符合现实要求,因而也很难执行。
    正所谓“法无禁止皆可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宽进严管”的思路也适用于职业资格认证领域。对政府部门而言,把该管的管好——对于职业资格管理中的“准入类”,应明晰边界、牢牢把关,并做好监管;不该管的放开——把人才能力和资格交给用人单位来评判,让市场“无形之手”来决定优胜劣汰,从而激活劳务市场活力,营造公平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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