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9-18
2014-09-18 第A03版:项目建设与招投标 大 | 中 | 小 

电子招投标,有序发展才能做到市场决定

作者: 张利江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986
张利江

    国内外的大量实践证明,与传统的纸质招标相比,改变了纸质载体的电子招标投标并非排斥或限制发挥人的作用,而是更好地促进发挥人的作用。它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程序性工作、非增值活动用计算机来取代,将市场主体的精力解放出来,投入到更高层次的专业性工作中去。采用信息技术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效、低碳、节约、透明等特点,有利于建立市场信息一体化共享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市场主体自律作用,结合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转变行政监督方式,促使政府部门增加透明度和可问责性,也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秩序,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对上述问题的共识正在逐步形成,特别是在民营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部分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的国有企业中。而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也赋予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合法地位,他们正在行动上积极跟进——加快推进建设或租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并加大交易平台的推广应用力度。

电子招投标向前推进遇阻力

    现实中,很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遇到不少障碍、不小阻力。市场主体普遍反映:一是招标投标项目普遍被要求进入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自己建设或租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不被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所认可;二是部分交易场所或多或少建设了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功能,要求必须用其系统进行招标投标业务的操作;三是各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建设的系统不与自己建设或租赁的交易平台对接;四是中央政府各部门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到了地方就“走样”。
    此外,也有市场主体反映,在尚未建设交易场所的部分地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担心,在全国各地均在大力推动建设有形交易场所的背景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这一无形场所是否能得到认可。

电子招投标健康发展有出路

    上述意见集中反映了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下属的交易场所在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事项上的关键作用,其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认识和行动,将左右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故需要在认识上加以改变,在行动上加以督促和引导,才能推动电子招标投标的健康快速发展。
    首先,认识上要转变,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
    招标投标活动本身属于民商事行为,属于微观层面的企业产供销活动,是买卖双方选择使用招标投标机制确定成交的过程,在本质上与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一样,属于合同缔约环节。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应越俎代庖,去处理应由招标投标当事人自己处理的问题。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一部分,属于企业信息化管理范畴。招投标交易选用何种类型的交易平台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决策。这个道理,就如同企业选择财务管理软件、销售管理软件等信息服务一样,政府不应插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选择适合的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交易平台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交易平台。
    当政府作为招标人时,必须对政府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明确界定。政府部门建设的交易平台应当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用,即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可建设运营交易平台,但只能适用于政府投资工程或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如市场主体有意向、有能力建设或提供的,政府可以通过服务采购的方式实现,尽量避免去建设。
    作为政府,应当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据法定明文授权和程序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建设、运营交易平台,县级及乡镇地方政府的交易中心、未实现统一规范管理的设区市以上政府部门下属的各交易中心无权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设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建设的行政监督平台不得带有交易功能。
    其次,行动上要紧跟、加快推动电子招标投标有序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那些真正重要而其他机构(或个人)又不愿意做、不能做的事情上。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中,要将主要精力放到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机制上,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一是科学统筹,提供公共服务。对所辖区域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进行统筹规划;提供宽带通讯网络服务,大幅提高上网速度,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快速顺利推进;制定相关政策补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交易平台;加快推荐或确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示范地区和试点企业;对公共采购领域设定时限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推动国民经济运行效率的提升。
    二是完善配套规章,加快颁发实施。加快出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抓紧对现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进行检测认证;对通过初次检测、认证的系统建立市场主体监督管道,建立不定期检测启动机制,以防后续开发功能违反有关规定。
    三是加强执法,强化监督,为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扫清障碍。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清理各类违反上位法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快推动现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升级改造、功能剥离和运营主体分离;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及时受理、查处交易平台的垄断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是优化环境,促进竞争,确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出台完善鼓励竞争的各项措施。比如,鼓励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特别是建设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又如,监督检查下一级政府部门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的适用范围,防止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进行不平等竞争,避免与民争利。再如,要求多套交易平台与政府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且联调联试成功、多套计价工具软件与交易平台对接成功后才能上线运行,避免形成垄断。
    五是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合力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以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电子化促进或带动交易的电子化:各设区市及以上政府应加快建设各级公共服务平台;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快建设、应用招投标监督平台;各交易中心和行业协会应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创新服务方式,运用网络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可喜的是,2014年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进一步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旨在解决实践中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认识不清晰、平台功能定位不准确、建设运营不规范、责任主体不明确、监督缺位和越位并存等问题。《中央企业招标采购规范化实施意见》已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论证,有望于年内出台。该实施意见将对央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各级政府在招标投标市场中相关措施的快速推出和有效执行,是消除电子招标投标发展阻力、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根本出路”。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B座10层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691895 传真:010-63691390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