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09-25
2014-09-25 第B07版:中国VC/PE评论 大 | 中 | 小 

合资合作:新投资者进入市场的“跳板”

作者: 金德明 柯齐安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752
     金德明博士为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法兰克福办公室的合伙人,并兼任贝克·麦坚时欧洲中东非洲中国团队的主席。金德明博士拥有超过15年的实战经验,专注于为中国企业在欧洲的投资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并参与了包括三一重工收购普茨迈斯特在内的多个大型的中国企业在欧投资项目。
    柯齐安律师是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法兰克福办公室的合伙人。他主要负责为跨国企业就国际并购、设立合资企业以及企业重组提供法律咨询,并可以使用流利的中文为赴欧投资的中国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柯律师参与了多个大型的中国企业在欧投资项目。
金德明 柯齐安

    两国企业开展合作,采取合资合作这个平台可以将各方在特定领域的经济活动联系起来,诸如技术研发、供应销售等,从而达到优势互补的效果。就大型项目而言,合资合作可以为各方有效分担经济风险、降低融资障碍。而在受监管的特定领域,合资合作则可以为新投资者提供进入该市场的“跳板”。

    合资或合作可使各种现有资源得以分享

    以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为例,双方进行的合资或合作项目的目的不外有两种:对中国投资者而言,通过跟当地企业的合资或合作可以使各种现有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如客户基础、市场占有率、销售网络甚至政治资源等)。在特定情况下,合资或合作甚至有可能是中国投资者进入充满潜在商机的新兴市场的唯一途径。
    大约两年前,我们曾经就反垄断的问题为一家来自中国的领先发动机及汽车设备生产制造商就其在德国的直接投资提供咨询服务。该项目的投资总额达到7.38亿欧元,按照投资金额来算,是迄今为止中国在德国的最大直接投资项目。
    该合资项目对双方均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对德方而言,中方为合资企业注入的新鲜资金只是促成合资项目的众多原因之一,更为重要的是德方企业急需在中国寻找强有力的合作伙伴,并借助该合作伙伴的关系网和营销渠道进入高速发展的亚洲市场。尽管德方企业在欧洲市场是物料搬运领域毫无争议的领军制造商,但是其之前过于局限于欧洲市场,一旦欧洲市场出现不景气和需求缺口的情况,该企业将深受其害。德方企业的这一弱点在之前的几次经济危机中均显露无遗。对中方企业而言,通过合资可以获得德国合资伙伴全球领先的高端液压技术,也为中方企业进军中国以外的世界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从双方共同的角度出发,该合资项目为双方带来了交叉销售的可能性,扩宽了双方的营销和服务覆盖网络。

    谨防双方的合作变成事实上的“合伙企业”

    然而,所有希望到德成立合资或合作项目的中国投资者都必须对德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
    如要成立合作项目,双方仅需签署相应的合作合同。合作关系通常适用于相对简单和短期的项目。在德国有不少由中方参与的中小型科研项目和文化交流项目均采取此种形式。在拟定合作合同的时候,双方应当特别注意相关条款的书写,以避免双方的合作在事实上构成德国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而使得参与双方必须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义务。
    相对而言,合资形式比较适合长期且相对复杂的项目。合资企业成立后,由双方共同持有股权,对其共同承担管理职责,共享其经济收益及资产,并共同承担企业的所有的开支。建立合资关系最常见的方式是新设立一家由双方共同持股的合资企业。
    除此之外,合资各方同样也可以使用现有的企业来作为合资企业主体。在这种模式下,合资中一方可以将现有的股权转让给加入合资企业的另一方,从而达到合资的结果。也可以由持股一方先进行增资,而后再将增资后的相应股权转让给另一方。在前面提及的中国企业在德的合资项目中,首先由德方对合资企业进行增资,而后将增资后的25%股权转让给中方企业,此后中方企业逐步通过行使其获得的股权收购选择权而获得了总共33.3%的股权。
    在笔者看来,无论采取何种合资的形式,各方都需要从其商业目标和策略出发选择适合的方式来规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成立合资企业时,双方需要签署一份专门的合资合同,而此种合资合同通常需要对合资企业的三个主要阶段进行相关的规定:首先,需要对合资企业的组建进行规定,特别是各方采取的参资形式;其次,是企业的经营治理以及合资期间的利润分配;最后,是合资企业的解散。在合资合同以外,各方通常还会按照商业需求签署其他的附加协议。
    需要提醒的是,中国投资者在决定前往德国进行合资或合作项目之前,需要特别注意以下的潜在风险:不同地区文化上的差距可能会造成双方在实际合作中的理解误差并影响工作的效率;双方商业策略的差异或不协调可能会为各方带来损失或者无法实现既定的商业目标;经营方面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合资或合作的成效;诉讼或争议解决可能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解除合资协议或解散合资企业也可能会相当复杂。根据我们的经验,中国投资者需要在谈判和起草合资合作协议时,尽早着手处理上述的问题和风险。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B座10层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691895 传真:010-63691390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