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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11-01
2014-11-01 第B06版:人口与就业 大 | 中 | 小 

当公益遭遇“抄袭”:维权同时莫忘创新

作者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3387
    发展慈善,引导社会力量慈善帮扶,是补上社会建设“短板”、弘扬社会道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头戏。日前,政策暖阳再度照耀慈善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重点明确了发展慈善事业的各项措施。落实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开展公益创投等支持、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慈善制度空缺有望被一一填满,我国慈善行业有望步入发展快车道。然而,在这一进程中,慈善侵权现象逐渐引起公众关注。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公欣

    日前,我国首起公益知识产权纠纷案尘埃落定。10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上海民间NGO禾邻社区艺术促进社(以下简称“禾邻社”)与万科公益基金会关于《全民植物地图》的知识产权纠纷经历了长达20个月的波折划上句点。一审,万科被判定侵权,万科不服上诉;二审,万科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然而,一波刚平,一波又起,这场官司刚一锤定音,公益行业又出现草根组织质疑基金会抄袭其项目的声音:北京爱稀客肺动脉高压罕见病关爱中心创始人黄欢质疑灵山基金会侵权。公益项目的繁荣和与日俱增本是好现象,但公益项目被“移花接木”、“抄袭门”等问题却层出不穷,不免令人扼腕。
    而作为目前唯一一起走上法庭的公益侵权纠纷,这场官司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又折射出民间公益组织怎样的维权心态?当他们遭遇侵权,又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益组织匮乏创新性又是否是抄袭现象的背后主因?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多方采访,试图还原出目前公益组织在知识产权维权和创新变革等方面的现状,找出问题症结所在。

侵权多元化:区分良性模仿与恶意抄袭很重要

    禾邻社一纸诉状将万科公益基金会告上法庭的原因,是双方项目合作过程中万科公益基金侵犯了禾邻社拥有的《全民植物地图》著作权。虽然当前该案尘埃落定,公益侵权的步伐却没有止于此。2014年,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发布《上海市公益组织法律需求现状调研报告》(简称“报告”),报告中有37%被调查机构明确表示,在工作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发生过侵权事件,并且侵权纠纷的类型朝着多元化发展。
    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项目主管王超也曾对媒体表示,公益侵权的表现形式及原因多种多样,恩派设计的一些社会组织评估标准体系,有的基金会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拿来就用,这明显就是侵权。
    但很多情况下,有些侵权的认定并不那么明显,“一些项目书,别人只要大致翻看一遍,就可能根据印象写出类似的项目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删减和变化。这种情况究竟算借鉴还是抄袭,还真不好界定。”王超说。
    一位从事公益事业多年的人士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好项目的诞生不容易,如果项目真的不错,那么确实是值得复制和推广的。“推广和复制是一种良性渠道,而非直接挪为己用的恶意抄袭。但现实情况下,往往很难区分良性模仿和恶意抄袭。”
    实际上,基金会、草根机构、企业等公益主体之间常常相互借鉴。例如,食品安全问题曝光后,安利、九阳等多家企业都推出“爱心厨房”项目。2009年,中国扶贫基金会推出关爱贫困地区及灾区小学生的“爱心包裹”项目后,各种包裹类项目又相继涌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推出“母亲邮包”;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推出的“爱心营养包”是针对0~3岁幼儿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壹基金的“孤儿温暖包”中则包括过冬衣裤、棉靴和书籍……这些包裹类项目在产品招标、捐赠方式甚至邮寄渠道上都非常类似。
    那么,针对这些借鉴行为是否就简单地认定为“抄袭”?还是应鼓励更多地复制?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李新刚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应一分为二地分析,项目设计要将公益创新和服务模式区分开:“如果是服务模式,那是可以复制的,并且复制得越多越好,这样可以通过不同人的推广,服务到更多的弱势群体;而公益创新,则是有专利有产权的,你复制当然就是抄袭和侵权。”他举例:比如为贫困山区的孩子盖学校,这就是服务模式,谁都可以盖,但学校盖好了,用什么样的课件,这个课件就是创新,不能随便用。

时间与成本所限:调解为先法律为后
 
    抄袭侵权,必须被制止。那么,当公益组织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或者自身机构侵犯到别的机构的知识产权,应该如何维权或停止侵权呢?
    “其实,在公益领域组织被侵权或者是侵权于其他机构知识产权的例子很多,只是有些时候,被侵权机构并没有去追责罢了,但实际上侵权的行为是产生了。”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战德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说道,“如果是机构已经出版的报告、文章等,对方去复制,这在法律上来说很容易认定为侵权。”
    不过,一般情况下,公益机构被侵权不用急着走法律渠道,可以综合考量成本等因素再做决定。
    “一旦走上诉讼程序,耗时长不说,还容易伤感情。”肖战德说。
    在肖战德看来,公益社会组织维权应当首选协商,通过与侵权方进行充分的沟通,来解决问题,这也是成本最低的方式。其次,寻求双方都认可、在业内具有相当地位的第三方社会组织或公益人士进行斡旋,提出双方都接受的调解方案。只有当这些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才需要走法律程序。
    而有的法律专家指出,在法律程序上,公益知识产权诉讼和商业知识产权诉讼并无不同。相应的案件,视情况不同诉讼费可达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一旦起诉将对公益组织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一旦侵权情况发生,公益组织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也是处于弱势一方,这也映衬出民间公益组织维权中稚嫩的一面。”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者、江西崛美行动发起人、资深公益人阎志强说,特别在各个地方的公益组织和机构,维权方面还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遇到类似情况时,往往没有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去进行维权。
    阎志强告诉记者,这些年做公益,他体会最深的就是,要防侵权,公益组织自身免疫力急需提高。那么,如何提高自身的免疫力防止公益项目被人恶意抄袭?首先,团队建设不能混乱,要有集中的决策权。团队建设好了,执行力就强,决策权集中了,就不会多头管理。另外,公益组织要有稳定、正规的公益基金来源,不需要到处找“奶”吃,以避免被商家和企业的资金所诱惑。

公益创新:离不开政策润泽

    侵权也好,抄袭也罢,甚至是一些相互借鉴难以界定的行为,是否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公益行业创新性不足?对此,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副主任刘佑平认为:从全球角度看,我国现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水平很低,组织总量不够,人才不够,组织创新当然受了限制。
    然而,抄袭频发的坏处却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每个人都在抄袭,就无人来原创,如果抄袭的多,创新的少,那我国的公益事业更难取得进步,从这一层面上讲,公益慈善界自然应该鼓励创新,拒绝抄袭。
    而对于所谓的公益项目“抄袭”一说,刘佑平则认为,如果从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阶段来说,当下不要过于纠结于此:“从公益组织发展角度来说,我们的公益组织首先要克服简单的山寨心态,致力于项目创新。”
    一般而言,公益创新应该从解决日常生活的问题开始,这也是推动公益创新的首要着力点。“社区正是日常生活的公共平台,在同一个社区里,人们有相近的利益归属、情感纽带、文化传承,并容易志愿参与。”中山大学公益与慈善研究院院长朱健刚表示。
    除此之外,公益事业的发展,还需要社会不断产生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公益组织。朱健刚表示,公益组织的创新方向,主要在于从行政化到社会化,从垄断性到竞争性,从一元化到多元化。比如草根公益组织的创新,主要就是扎根社区,开展社区营造和公益创新活动。
    当然,公益事业的创新和发展也离不开一个支持与鼓励它的政策环境。朱健刚认为,从目前现实来看,制度环境显然正在不断改善,但是,“相关制度安排仍需改善。”朱健刚说。
    一个人、一个公益团体的力量是有限的,但如果由媒体、企业、公益机构等形成一个公益生态集群,那这个力量是无穷的。因此,朱健刚认为,“公益创新需要社会创新家”。但是,好的社会创新家注定是野生的、自然生长的。“政府需要做的就是给这些创新人士提供一个生长的‘湿地’。‘湿地’们最终相互连接,构成一个良性社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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