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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1 第B06版:人口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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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虽障碍重重却春潮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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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清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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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 清
法治中国的号角声响起,慈善法治化的步伐是否能更快一步?日前,国务院最新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重点强调了慈善救助资源丰富、方式灵活、形式多样等优势,大有推进慈善制度建设的势头。同时,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更就当前慈善业的信息不对称等发展桎梏予以评点,试图搭建信息平台,以确保慈善需求的信息和慈善组织帮扶的项目实现对接。 政策利好,信号明确,慈善立法亟待更进一步,而目前困扰慈善业最重的侵权抄袭问题,也“期盼”法律出手,从根源上化解频频产生的公益侵权纠纷。 然而,纵然是众望所归,也依然要理清现实,且再看当前的慈善法治现状,似乎与人们的热切期望有所背离。笔者了解到,早在2005年,我国慈善法的起草工作就已正式启动,但时至今日,酝酿多年的慈善法却千呼万唤不出来,慈善法草案仍处于漫长的讨论之中,何时正式颁行难以确定。而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的相关法律条文多而不专,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中,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套,操作起来往往显得范围模糊、效力低下。 但就在讨论酝酿慈善法的几年间,我国慈善组织犹如雨后春笋一般,呈现出惊人的高速发展态势。面对日新月异的慈善事业格局,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管理效力不足,越发显得捉襟见肘。双重管理、免税优惠政策模糊、志愿者缺乏保障、公示监督体系不完善等种种问题,无不困扰着我国正处于上升时期、雄心勃勃的现代慈善事业。 于是乎,慈善侵权现象频生,慈善公信力频受质疑,公益抄袭见诸各大媒体报端,我国的慈善事业在前进路途上不断触礁,裹足不前。而参考国外,数据显示,美国13岁以上人口中的50%每周平均志愿服务4个小时;75%的美国人为慈善事业捐款,每个家庭年均捐款约为1000多美元。美国推动慈善事业迅猛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是,国家有一个对慈善部门发展有利的法律环境。除了政府的立法和监督以及民间专业评估机构的监督外,还有媒体以及关心慈善 事业的民众和慈善组织的内部监管。 可以想见,一部综合慈善法的出台,必然会对整个中国慈善格局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多年来,我国学界和业界千呼万唤,这部“慈善事业的根本大法”就是不出来,为何?究其原因,乃是各方对于政府与慈善的分野难以界定,在政府该如何管理民间组织、管理到什么程度、双方工作交叉的领域应如何协调等问题上,依然存在不小的争议。 众所周知,慈善立法是给“善”立规矩,而不是权力、利益的再分配,慈善立法之所以多年还“难产”,部门利益博弈也是障碍之一。从《慈善法》草案来看,慈善法着力规范三点:一是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体制;二是慈善组织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对慈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使用的权利保障机制;三是通过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等制度设计,在慈善领域引入竞争和效益机制。每一项调整都需要政府及管理部门放下一些利益,操作起来确实存在难度。 但如果永远只清谈而不实际操作,就难以获得突破性的进展。在此轮政策释放制度信号的背后,我们已分明感受到政府迫切推进慈善发展和改革的意图。而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制度变迁,多是在宪政框架内的阶段式演进,一些地方上的慈善立法尝试,无疑将成为我国慈善事业走向规范有序的春天的“报春花”。就连尚未在慈善事业立法层面有大举措的北京,也抛出了一个“重磅制度炸弹”: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而不必像以前那样寻找业务主管单位。在管理监督配套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北京如此大胆地放开准入门槛,无疑是为我国的慈善立法进程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慈善法治化,既是对慈善的肯定与保障,也是让人行善的根本保障所在,它将摈弃慈善路途中的一切障碍和难题,为我国慈善事业插上腾飞的翅膀。有理由相信,各地方摆脱路径依赖的突破性尝试,必将为我国慈善法的最终出台带来极为有益的借鉴,促使慈善法的进程向前跨出一大步。若要问全国性的慈善法离我们还有多远?“待到山花烂漫时”,那些如今迎风初绽的花蕾,便可在花丛中共同妆点中国慈善事业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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