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4-11-01
2014-11-01 第C01版:生态文明 大 | 中 | 小 

垃圾分类 “功夫”远在规定之外

作者: 穆桑桑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332
穆桑桑

    如果今后深圳立法要求市民必须定点定时投放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可能被举报、罚款,市民能接受吗?《深圳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稿)》(下称《办法》)立法听证会10月24日举行,深圳市法制办邀请深圳市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市民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其中的一个焦点是,《办法》规定,不分类投放或者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第一次处50元罚款,第二次处100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的,处200元罚款。
    有人认为,这个处罚规定很难操作,因为3次不分类行为的界定和监管都存在很大困难。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有关人士则回应称:“处罚更重要的在于威慑,要承担法律后果,不是立法根本。立法根本是让市民按照法律规定、法律要求去履行法律职责,处罚只是最后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一种渠道。”这似乎意味着,立法处罚垃圾不分类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震慑,而不是为了执行。
    目前,我国600多个城市中有2/3被垃圾问题所困扰,堆存的垃圾总量达70亿吨,垃圾已侵蚀掉我国80万亩的土地,其对大气、地下水造成的污染和大量滋生的蚊蝇传播的疾病,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垃圾分类和定时定点投放是现代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一方面它代表了市民的文明素养,另一方面它也是垃圾综合利用在入口环节的具体体现。不管是基于环保,还是培育市民良好的生活习惯,垃圾分类和定时定点投放都应被重视。近年来,许多的城市陆续推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试图通过管理改变居民混装垃圾和乱投入的陋习,这是一种进步。不过,从现实来看,效果并不明显。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文明习惯的培育不可能一蹴而就,简单立个法、制定个规定,就想“毕其功于一役”,未免过于理想化。其次,垃圾分类与定点定时投入,也不是单纯的管理命题。譬如,深圳此次立法拟对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和投放的市民,予以罚款。单纯从措施来说并非首创,早在2011年北京市就有类似立法,而3年过去了,效果依然甚微。可见,管理固然需要罚款,但罚款却不是解决问题的终极方式。
    如何引导居民科学分类、定点定时投放,还需要更多的服务对接,比如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公众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将垃圾分类变成公众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加大基础投入,让每个单位和家庭有条件实行分类;抓好清运对接,要尽量将垃圾的投放与运输环节相衔接,赋予居民垃圾定时投放的便利;建立奖励机制,调动居民的积极性。
    再者,没有回收利用的完整处理链条,垃圾分类毫无意义。垃圾回收利用所具有的经济价值,才是支撑垃圾分类入口环节的经济基础。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但凡执行得好的地方,都是垃圾回收利用效益比较充分的国家。如美国,2011年美国废料回收再生原料超过1.35亿吨,相关产业提供了46万个工作岗位,产生综合经济效益870亿美元。
    如果垃圾分类成了赔本的“买卖”,那么垃圾分类所需的成本,有可能成为政府与居民的负担,反过来影响和制约垃圾分类的推进。此外,垃圾本身是消费行为的产物,垃圾的循环利用,应当从生产与消费的过程中提取成本,纳入到相关经济政策中调节,建立税收反哺机制,真正让垃圾处理变成产业,使得垃圾分类收集具备现实的条件。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B座10层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691895 传真:010-63691390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