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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03-14
2015-03-14 第C01版:生态文明 大 | 中 | 小 

环境税开征:不专款专用就会遭质疑

作者: 陈阳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459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陈阳

    “我国现在尚未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现行的环保排污收费政策征收标准偏低,范围过窄,整体环境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相关税收优惠也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环保效果不显著,在一定程度上与此有关。”全国政协委员、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今年递交的两会提案中呼吁我国要加快环境税立法,尽快推进环境税改革。
“以雾霾等为代表的资源环境危机因素凸显。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干预方法已经明显不足以解决现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贾康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尽管我国在改善环境方面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仍存在突出问题,必须出台更合理全面的政策,包括财税政策等经济杠杆调节手段。
“目前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已开征环境税,取得很好的效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完善资源税费制度’,包括全面改革资源税以及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贾康说,环境税的好处是可以使污染主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即排放越多征税越多。
   “谁排放的多,谁多承担,这在经济上是合理的。”贾康认为,这样就可以使排放者约束自身行为。
    贾康也指出,近期和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煤价油价下行,使通胀压力缓解,也提供了开征环境税的重要时机。“此时开征环境税,企业更容易消化。因而环境成本上升带来的企业运行成本上升,对宏观层面整体经济运行的影响也较小。”贾康指出。

征收初期可从“费改税”入手

    对于环境税如何征收,贾康建议,尽快将排污费改为征收环境税。他认为:“原来收排污费时,强制力不足,弹性空间比较大,有些关系或者采取一些特定手段,能够避开这个实际负担,税就更强调依法征收,强制力是比较到位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此前曾指出,在污染排放税的具体实施中,其征税范围和对象有两种可能的选择:第一,将现行排污收费的征收对象全部纳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全面改革;第二,只将部分重点污染物,如SO2、NOX、废水排放纳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部分改革。而目前来看,环境税实施的思路以后者为主的可能性较大。
    贾康认为,实行部分改革的原因在于在上述废气、废水中,有部分污染物属于对环境影响重大,是需要重点治理的污染物。同时,我国税务部门目前尚缺乏污染排放税的制度设计和征管方面的经验,且排污费改税还涉及到税务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因此在开征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办法,根据我国当前最主要的环境问题和环保政策目标分期分批地进行,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具体来看,现阶段可考虑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税目,对包括SO2、NOX、COD等主要污染物进行征收;随着条件不断成熟,在适当时机对其他污染物排放(如其他废气、废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音等)征收,最终将具备条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环境税。”贾康表示。
    而对于环境税的征收标准,苏明在此前举办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财税政策”课题发布会上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既然当下排污费标准较之前相比有了很大提高,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环境税在征收之初应维持和排污费新标准基本一致的水平。”

资源税应和环境税并举

    在采访中,有专家认为,当前要想治理环境污染,除了环境税外,资源税的使用也是不可或缺。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环境税主要针对的是末端治理,而资源税则主要针对的是前端资源开采。前端过度开采使用,也容易使得末端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的量过大。”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虹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目前在我国,资源税已开始在某些行业和领域中征收,以煤炭行业为例,财科所公共收入中心研究员许文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介绍说,2014年12月1日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全国税率区间为2%~10%,目前已有25省明确了资源税税率,内蒙古最高为9%,东部省份如河北、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等为2%。
    “从价改革后,随着煤炭价格降低、不合理收费的清除,最终表现出煤炭总体税收负担比改革之前有所下降。”但许文指出,“改革前后,资源税调节作用没有很大提高,还是基本持平,调节力度有必要结合其他税种如环保税改革而适当加大。”

加强分级管理 实现专款专用

    蓝虹指出,环境税征收必须处理好收入分配和使用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的问题。我国开征环境税主要通过费改税的形式进行,排污费收取后主要用于地方治理环境污染、进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征环境税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的问题必须处理好。理论上说,分配上应该向地方政府进行倾斜。但是在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中央政府的意愿往往又强于地方政府。因此,这就涉及到能否做到专款专用的问题。”蓝虹表示。
    蓝虹认为,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如果将环境税用于专门的环境基金,实现专款专用,公众就会支持这一税收,否则就会引起质疑。鉴于此,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环境税专款专用制度。资料显示,法国将95%的环境保护税收入交由国家或跨地区的机构进行专款专用。我国可借鉴执行专款专用制度,将税收专门用来治理污染,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加强环境管理,以充分发挥环境税的作用。
    此外,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环境问题既包括地区性问题,也包括跨区域、全国性的问题,甚至还有国际性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上进行设计。从中央角度看,应制定各地环境条件的评价规则,以及对应于不同环境状况分别设置的差别税率,应将国内跨区域环境问题的治理纳入中央的管理范围,对于涉及国际合作的问题,采取多种多样的共同措施。同时,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征税自主权,但必须严格管理,明确限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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