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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05-07
2015-05-07 第A01版:头版 大 | 中 | 小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

特许经营需对政府履约做制度安排

作者: 李明思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670
国内头题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李明思报道 5月5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李朴民以及法规司负责人介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法规司司长李亢在回答中国经济导报暨中国发展网记者提问时表示,特许经营项目往往投资额大、周期长,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同时,与各个政府相关部门和一些中介机构都有关,所以需要政府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合作和支持机制。
“在实践中,确实出现有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履行价格调整承诺的情况。所以,我们觉得特许经营的核心本身就是政府和社会的协商约定、共担风险、长期合作、各展所长,共同提供优质的公用产品和服务。”李亢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诚信履约,对保障投资者权益、稳定特许经营预期、持续保障公用产品和公用服务供给是非常重要的。
    李亢指出,《办法》试图做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强调双方的协商合作。《办法》第4条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商合作”作为特许经营实施的四项原则之一。第1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通过协议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政府有什么职责,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一览无余地在协议中事前约定。同时,第37条规定,如果协议内容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办法》第6章的争议解决方式中,也强调双方平等协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作用。《办法》对双方协商合作,从原则、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加以体现。(相关报道见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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