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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05-07
2015-05-07 第B02版:产业·科技 大 | 中 | 小 

弱小的虚拟运营商需要政策支持

作者: 卫人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508
卫人

    五一前夕,国内虚拟运营商正式放号后的周年答卷呈现在了公众面前:42家获批开展移动转售试点业务的企业,目前只有20家发布了业务,累计发展用户470万。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副院长刘多此前曾认为,虚拟运营商用户规模2015年将达到5000万,这一数字与其预测显然相去甚远。
    人们曾对虚拟运营商的出现寄予厚望,希望它能成为搅动电信市场的那条“鲇鱼”。原因很简单,因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虚拟运营商均表现不凡。数字显示,全球目前共有1100多家虚拟运营商,在欧美市场,虚拟运营商在移动通信市场占比约为10%左右,其中荷兰占到14%、德国为19%、法国为10%、英国为13%、美国为7%,中国香港则为8%。
    在国外不说风光无限,但至少能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的虚拟运营商,为何在中国却举步维艰、发展迟缓呢?笔者此前曾认为,虚拟运营商发展的前提是要赋予虚拟运营商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但在查阅相关资料后,笔者感到仅仅赋予虚拟运营商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还不够。
    韩国互联网宽带网络的平均连接速度为22M bps,这一速度相当于美国的2倍,中国的6.5倍。其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是市场竞争。而造成竞争激烈的主要因素就是成功引入了虚拟运营商这条“鲇鱼”,打破了三大运营商的垄断。据报道,韩国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平均话费标准要比三大运营商低约30%左右,被韩国人称为“廉价移动”。2014年,“廉价移动”的用户约占韩国手机用户总数的8%。
    中韩虚拟运营商基本都没有自己的通讯网络,都是从基础运营商那里“包干”一部分,再推出差异化的增值服务卖给消费者。同样的运营模式,为何中韩两国的虚拟运营商却会冰火两重天呢?
    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韩国虚拟运营商的发展,绝非只是具有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那么简单。2009年12月19日,韩国国务院通过了虚拟运营商法案,这一法案于2010年生效,新的法律要求现有移动业务提供商为新的市场进入者提供网络租用。2010年,韩国通信委员会宣布,当年其政策重点是放松对虚拟运营商的管制,引入新的电信运营商。需要强调的是,韩国的传统运营商自己也有虚拟运营商,为了促进虚拟运营商的健康发展,韩国政府制定了保护小经营者的政策,防止传统运营商自己的虚拟运营商利用其优势进行不公平竞争。管制者每个月都将监控虚拟运营商市场的占有率,如果3家传统运营商的虚拟运营商的市场占有率达到49%,将停止他们发展新用户。例如:为了防止传统移动运营商利用其竞争优势,管制者已不允许他们对提供虚拟运营商业务的智能手机进行补贴,导致不少用户流向其它的虚拟运营商。
    此外,2010年9月,韩国政府制定电信通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批发价格需要在运营商零售价格基础上减掉运营商不直接给用户提供服务节省的费用。2011年7月,韩国数据流量大爆炸,导致整个通信资费不断下降,为此韩国政府修订方案,规定了批发价格在原来价格的基础上可以有更高的折扣。据业内人士透露,我国虚拟运营商拿到的批发价是标准资费的7折,而韩国虚拟运营商拿到的折扣则在3折到5折之间,中韩虚拟运营商生存环境的差异显而易见。由此不难看出,韩国政府一直是虚拟运营商的积极维护者。
    诚然,价格战可能并非虚拟运营商的生存之本,盈利模式的创新当为企业长远发展之路,但过高的批发价格无疑制约了我国虚拟运营商以创新求生存的空间。
    降低电信资费、提高网络速度不能没有充分的市场竞争,这种竞争的格局不能少了虚拟运营商的身影。而虚拟运营商的发展生存,仅仅依靠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当下显然还不够,作为竞争中的弱者,它们更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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