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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08-14
2015-08-14 第B5版:生态文明 大 | 中 | 小 

碳债券:与企业碳资产的相关性有待加强

作者: 陈阳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2864
     资料图片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陈阳

    不久前,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2015年广东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要点》中透露,2015年将加快建立碳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保险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碳债券、碳信托、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等业务,为实体经济和企业转型提供绿色融资服务。
    其实早在去年,浦发银行就推出国内首单与节能减排紧密相关的绿色债券,其主承销的10亿元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据已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业内也称之为“碳债券”,这填补了目前国内与碳市场相关的直接融资产品的空白。
    然而,究竟何为碳债券?碳债券又是如何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的?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王遥。
    
碳债券:与碳资产挂钩的一次金融尝试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对于“碳债券”一词,您是如何理解的?
    王遥:企业碳债券是指符合债券监管要求的融资主体发行的,与其所从事的碳资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的债券。所谓碳资产是指企业过去交易行为或项目产生的,经国际或国家官方机构核证认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流动性和交易价值属性的,可用于排放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或减排量额度。从这一定义看,狭义的碳债券之所以区别于一般企业债券,在于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与碳资产具有不同程度的“相关性”。与碳资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主体及其他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从事碳资产交易活动的融资主体。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您认为碳债券发行和其他债券有哪些异同?
    王遥:碳债券在发行方面应当遵守一般债券发行所需的制度规则。从企业发行债券的监管机构来看,国内主要债券品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的企业债、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采取核准制,交易商协会采取注册制;企业债要求发行主体是法人,公司债要求发行主体是所有公司制法人,债务融资工具要求发行主体是非金融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现有的债券制度,三类债券监管部门对核准或接受注册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债券并无明确限制性规定。其中交易商协会已接受注册国内首单碳债券即中广核中期票据。
    
碳债券:主体债比项目债更有优势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您认为碳债券的发行基础是什么?
    王遥:碳债券的发行基础可以是项目,也可以是发行主体资产。
    如果发行基础为项目本身,即以项目的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债券,以项目收益票据为代表,发行主体为独立运营的项目公司,简称项目债。项目债的核心是作为基础资产的碳项目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并能够获得国家核证自愿减排认证。债券可结合项目的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收益及收益回收期等情况设计债券的金额、期限、增信、利率等主要条款。由于节能减排项目通常具有资本支出较大、开发周期长、资金回报缓慢、外部政策不确定等特点,这类债券投资者认可度低、发行难度较大。
    如果发行主体是企业主体资产,即以企业主体的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债券,简称为主体债。相对而言,主体债碳债券以企业的信用为基础,发行与碳资产经营与管理有关的债券。
    中广核发行的碳债券即以普通债券为基础,附带与碳金融资产收益相关的利率产品的主体债模式。该种模式通常只能解决主体评级较高的大中型减排企业融资问题,属“锦上添花”。很难解决主体评级较低的中小微减排企业融资问题,实现“雪中送炭”。

间接推动节能减排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碳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有哪些?
    王遥:碳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按照其与碳相关的程度可以分为3种:
    第一种是强相关。能够冠以“碳”标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该直接与碳相关,或者与碳交易或碳项目相关程度较高。
    第二种是中相关。从另一方面,碳债券募集资金的间接作用也不能忽视。这种间接方式立足于以碳资产金融属性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并且体现出发行企业经营活动与碳市场具有较高的相关性。
    第三种是弱相关。碳债券募集的资金与碳交易或节能减排活动的相关程度很低,宝贵的资金资源并未直接、高效地配置在相关领域中,资源配置的指向性或针对性不强,将制约投资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效果。例如偿还银行贷款。
    从中广核债券的实践来看,这种创新尝试尚不能完全反映市场客观情况,其发行基础与碳资产的相关程度仍然较低,但是有可能成为未来我国碳债券发展的重要方向。
    中国经济导报:碳债券是如何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
    王遥:碳债券能否有效推动节能减排不完全取决于资金的直接用途,而体现于资金能否通过碳交易等市场机制得以有效配置。在碳金融市场发展初期,实现这一目标仍需要更多的政策引导。
    首先应着重考量债券募集资金与碳金融市场的相关性。在注册或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募集资金用途与碳的相关性;另外,也需允许发行主体提高对碳金融市场的参与程度。提高节能减排项目、碳资产经营管理在企业经营中的比重,缩短募集资金与节能减排的距离,通过碳市场机制配置更为广泛的资金。

政府引导力度有待加强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碳债券的定价是怎样的过程?可否举例说明。
    王遥:从碳债券的产品定价来看,既要降低债券发行主体的融资成本,又要兼顾投资者的收益。融资主体倾向于以所能实现的最低成本获得资金的使用权,投资者愿意将资金配置在收益高、风险低的领域,在信用债市场通常主体评级高的企业更容易以较低的价格发行债券,而主体评级较低的企业通常遭遇发行困难的局面。
    中广核碳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的定价方式,固定利率作为债券投资人的保底收益,而浮动利率实现项目投资者与债券投资人分享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收益,与债券存续期内中广核5个风电场每年节约的碳指标在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出售获得的利润正相关,浮动收益在5BP~20BP之间,相当于内嵌了碳收益期货的金融属性。这种利率结构的设计既体现了投资人主动承担推动经济低碳发展的责任,又为碳债券利率低于市场同级别债券利率作了补偿,开拓了债务资本市场与碳交易市场相结合的新篇章。若未来可大规模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向低碳循环经济导向下的新型市场转变。
    作为一种针对直接投资者的融资手段,碳债券充分利用碳资产的金融属性开发的金融产品,不再拘泥于资金是否直接投向节能减排项目,而是尝试遵循市场对于碳金融资产的定价利用成熟的碳金融市场达到配置资源的目标。虽然在现有发行制度框架下,碳债券的发行与碳金融的相关程度还有待提高,与碳金融资产的挂钩方式还需要更加丰富和建设性的创新,对于支持节能减排活动还具有一定局限性。但是,随着政策引导不断加强,市场碳风险定价等机制逐渐完备,投资者对碳金融产品的认可程度提高,企业碳债券作为以金融市场手段引导多元化资本投向节能减排的重要工具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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