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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08-19
2015-08-19 第A01版:头版 大 | 中 | 小 

上收监测事权 完善环境监督

作者: 李杨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017
编辑部时评

李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其中,环保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状况。
    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上收事权格外显眼。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环评审批权限逐步下放给地方。今年3月份,环保部制定发布了《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下放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汽车等32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同时,将更多精力放在监管与服务上。此前,环保部已经就国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事宜,与财政部达成一致,将分三步完成国家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的上收,真正实现“国家考核、国家监测”。这便意味着,环保部今后要承担起海量环保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研判,等于给自己压上一项重任。
    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全面、真实的各类环境数据,是制定环境规划和环境政策的重要依据。然而,从近年来发生在各地的环境违法案例中可以看出,数据造假已成该领域的顽疾。就在今年6月份,环保部通报了7起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例。在这些造假案中,当地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污染源状况、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以及潜在的环境风险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说不清”现象。
    事实上,在污染监测中,地方政府也面临“两难”。例如,在经济下行压力面前,如何在稳增长与环境治理之间把握平衡?在财政收入增幅放缓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地方政府还能够拿出足够的财政资金,有效支持环境监测,从而为上级部门对自己的环境考核提供真实依据?
    不过,上收监测事权,并不意味着监测工作全都要依赖中央部门,一个完整的监测体系,必然要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社会多方积极性。尤其是在发挥政府政策制定和监管功能的同时,要善于挖掘企业、科研院所,以及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的积极性,利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增加监测服务供给。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既保证第三方监测机构不受地方政府左右,保持数据的客观公正,又保持一定的盈利性,激发其监督的积极性,也是需要探索的难题。
    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在推动落实方面,还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以及具体有效的措施。特别是在查处监测数据造假等方面,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也应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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