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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09-22
2015-09-22 第A01版:头版 大 | 中 | 小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作者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675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共六个部分26条,对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意见》提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与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坚持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
    《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下接A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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