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5-12-29
2015-12-29 第A02版:新闻纵深 大 | 中 | 小 

反价格垄断利剑年末再出鞘 八家滚装货物海运企业受罚

作者: 方学 侯帅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4666
     资料图片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方学 侯帅

    2015年收官之际,又有8家国际企业遭到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此次反垄断利剑剑指滚装货物海运服务市场。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对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等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罚,分别处以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之4%~9%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4.07亿元。
    业内专家学者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反垄断案件的查处,维护了中国滚装货物进出口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将促使滚装货物海运价格恢复到竞争状态,有利于降低汽车等滚装货物进出口企业的成本,使中国消费者整体福利受益。
    
8家企业涉横向垄断,持续时间长、影响面广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根据相关企业提供的线索,经历一年多的调查,相关证据显示,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在往返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滚装货物(包括汽车、卡车以及工程机械等)海运服务市场上,存在互不侵犯既有业务以维持或抬高运费水平的共识,并针对滚装货物制造商发出的进出口中国的海运业务招标、询价等事项,通过电话、会议、聚餐、电子邮件、专程拜访等方式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沟通,交换敏感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商讨投标意向、分配客户及航线,多次达成报高价或不报价的协议并予以实施,协助具有竞争关系的海运企业获得了海运订单。
    “该案属于典型的横向垄断案,竞争者之间达成的这种涉及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属于核心卡特尔的范畴。从市场本质上讲,竞争者之间应该确定各自的销售模式,自主定价,相互竞争,而在达成核心卡特尔后,主要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就基本被消除了,其对竞争的危害是最大、最直接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各个国家对于核心卡特尔的处罚力度都是最大的,在美国,甚至可以提起刑事犯罪调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该案是标准的横向垄断,对于市场竞争威胁明显。“涉案主体主要特点是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另外,无论怎样,它们会有共谋协议。价格是竞争里面最为明显的部分,因此,这些企业的行为从某个角度上讲,会造成错误的资源分配,带来的整体损害较大。所以国际上对于该类型案件一般会从严处罚。”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也注意到,此前,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就该领域相关企业违法行为做出过处罚。2013年12月24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宣布,因川崎汽船和日本邮船就汽车和其他车辆的运输业务与其他主要运营商达成一致行动,而这一行为并未报备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并且违反了《美国航运法》和《美国法典》,已与两家企业达成了总额23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
    2014年1月,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就在车辆运输中的价格操纵行为,对日本邮船及川崎汽船、日产汽车运输公司、挪威华伦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共处以220亿日元(约合2.1亿美元)的罚款初裁,这也是该国有史以来第二大规模的价格操纵罚款。
    2014年9月,川崎汽船因在美国操纵汽车专运船和滚装船等运输业务价格,被美国司法部罚款6770万美元。在遭受巨额罚款后,川崎汽船汽车运输部门3名高管陆续被美国司法部宣判入狱。
    2014年12月,美国司法部宣布,就日本邮船伙同川崎汽船和智利南美轮船对进出口美国汽车的运费操纵的行为,对其处以5940万美元的罚金。
    2015年3月,因涉及密谋操纵滚装船运输价格,日本邮船原汽车运营事业部的总经理Susumu Tanaka被美国司法部门判入狱服刑15个月。
    由此可见,部分涉案海运企业并非“初犯”,实施垄断行为由来已久。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反垄断一处处长陈达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8家滚装货物海运企业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面广。“从2008年中国《反垄断法》施行算起,存续时长不少于4年。涵盖滚装货物进出口中国海运市场的北美-中国、欧洲-中国、中国-南美、中国-欧洲、中国近海等主要航线,涉及多个汽车品牌和工程机械品牌。”
    “该案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达成的是横向垄断协议,对于市场长期存在影响,抬高了滚装货物国际海运费率,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相关企业的负担,损害了我国进口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航运业价格操纵会直接损害相关进出口企业的利益,弱化所涉产品的价格优势,并最终损害终端消费者的利益。航运业的价格操纵、互不侵犯既有业务等划分市场行为、串通投标等限制竞争行为也会扭曲航运业自身的竞争秩序,妨碍优胜劣汰、兼并重组。”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依法做出处罚,8家企业因涉案情形不同受处罚不一

    由于该案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第一次在海运市场领域开展反价格垄断执法,因此难度可想而知。据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2014年8月对该案启动调查,到今年12月结案,历时1年零4个月。
    陈达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透露,此案案情复杂,涉案企业隐蔽性也很强,同时具备较强的规避反垄断调查意识,为此执法机构做了大量工作。据悉,涉案企业提交了长达12万页的证据资料。办案人员与涉案企业先后进行了5轮意见交换、200多次沟通,展开核查,最终查实了60多个独立的违法事件。在此基础上,才得以最终查明8家滚装货物海运企业价格垄断案详尽案情。
    8家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抬高了滚装货物国际海运费率,损害了中国相关滚装货物进出口商和终端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垄断协议的规定。根据价格垄断协议行为的违法性质、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8家海运企业分别处以各自2014年度与中国市场相关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服务销售额不同比例的罚款。
    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持续时间长、涉及品牌多、涉案事件多,情节严重的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川崎汽船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商船三井各处以10%的罚款,但考虑到这3家海运企业主动报告了汽车等滚装货物国际海运市场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符合中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宽大情节,因而对第一家适用宽大制度的日本邮船株式会社100%免除处罚,对第二家适用宽大制度的川崎汽船株式会社给予减轻60%幅度的宽大待遇,即处以4%的罚款,计2398.09万元,对第三家适用宽大制度的株式会社商船三井给予减轻30%幅度的宽大待遇,即处以7%的罚款,计3812.11万元。
    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持续时间长、涉及品牌多、涉案事件多,情节严重但提供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未掌握的有关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威克滚装船务有限公司、华轮威尔森物流有限公司,综合考虑分别处以9%和8%的罚款,分别为2.84亿元和4506.13万元。
    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持续时间长但涉及品牌、事件和航线数量较少的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日本东车轮船有限公司、智利航运滚装船务有限公司(还具有在垄断协议中仅起到协助配合作用的情节)分别处以6%、5%和4%的罚款,分别为307.67万元、1126.86万元和119.84万元。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罚金额度依据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10%确定。相比于过去的处罚比例,此次对于危害最大的企业处以9%的罚金比例,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同时也是对市场其他主体实施类似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黄勇说。
    王晓晔指出,本次反垄断处罚运用了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细化的宽大自首制度。即第一个主动交代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按照有关价格垄断程序性规定,可以免除罚款;第二个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可以减轻处罚。
    “为什么有宽大这项制度?因为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性质很恶劣,但也非常隐蔽,往往耗费大量行政资源也难以发现。当企业听到一些‘风声’,承受到压力时,就必须鼓励‘告密’,从内部瓦解这种横向的价格垄断协议,从而节省行政资源。从国外的执法实践来看,这项制度被证明是打击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利器。”王晓晔说。
    
公平公正执法,被查企业积极整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强调,为保证公平公正执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程序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严格履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律程序;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同时,多次向被查企业通报案件事实及依据,听取并考虑被查企业的反馈意见;公开透明,允许被查企业代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全程在场参与;依法公布处理结果,并将全文公开处罚决定书。
    “让被查企业心服口服。案情查明后,我们先后两次向8家海运企业通报查明的事实及依据,并听取反馈意见,给被查企业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张汉东介绍说。
    据涉案企业代理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介绍,客户对执法过程很认可,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保障了涉案企业的利益。
    据了解,8家海运企业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并深表歉意,愿意承担中国《反垄断法》项下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提出了整改措施,包括加强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合规教育以及合规技术建设。
    
反垄断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监管将采取长效措施

    “《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此案的查处将有力维护中国滚装货物进出口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张汉东指出。
    业内专家学者也充分肯定了此次反垄断执法。“我认为这个罚单很有意义。垄断企业遭到处罚后,将促使滚装货物海运价格恢复到竞争状态,有利于降低汽车等滚装货物进出口企业的成本,使中国消费者整体福利受益。”黄勇说。
    王晓晔表示,该案的查处将有力维护市场竞争格局,为有关企业参与竞争创造条件,同时降低滚装货物进出口企业负担,给消费者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我个人认为,此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导经营者开始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进行合规审查。8家海运企业愿意承担处罚并提出整改措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某个角度上来讲,通过此案的查处,能够形成积极的执法经验,就是怎样去引导经营者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合规审查。这个经验应该好好总结。”孟雁北指出。
    “反垄断执法不是一罚了之。我们执法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充分竞争。通过对案件的查处,起到规范整个行业的作用。”张汉东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被罚企业将采取后续长效监管措施:对被罚企业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同时发挥社会公众力量参与监督;对滚装货物海运服务市场保持竞争关注,一旦再次发现被查企业有违反《反垄断法》行为,依法予以从重查处。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B座10层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691895 传真:010-63691390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