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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1 第B01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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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失信将遭遇22个部门联合惩戒: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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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芸菲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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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马芸菲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当2016年的新年钟声敲响,上市公司诚信问题也迎来了新的监管手段: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22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提出,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等手段。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这些措施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成败,对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惩罚不再是不痛不痒,能起到较好的约束作用。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监、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监、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信用管理研究所专家王炜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企业,其经济总量、社会影响力远高于普通企业,其失信带来的损失也远比普通企业大得多。比如:上市公司利用以次充好欺瞒消费者,对整个行业都带来恶劣的影响和损失;或者上市公司金融欺诈,造成投资者的重大损失。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包括:制假、售假、漏税、骗汇、违约、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以及违约行为。而且相比普通企业而言,上市公司在内部交易、关联交易等领域的违规行为更恶劣,此次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强了对相关人员失信行为的处罚措施,更能有效地规范上市公司的经济行为。 据悉,《备忘录》实施后,22家单位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和惩戒,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联合约束等手段,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实现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约束。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已在年底上线运行,各部门也在加大联合惩戒的力度,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建立已逐步走上正轨。对此,王炜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社会整体的信用规范,包括政府监管和社会自律两个部分,我国充分认识到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并通过多次、多部门联合的信用规范措施,有效地避免了以往各政府职能部门间由于信息不同而使部分失信企业有可乘之机,使政府监管体系成为一个更加有机和完善的整体。目前,在政府监管方面,我国与国外的差距已经明显缩小,更多的差距来自于社会自律及行业自律。政府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将促使社会自律的逐步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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