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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6-04-20
2016-04-20 第B07版:VC/PE与新兴项目 大 | 中 | 小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私募基金行业有了系统的行业规范

作者: 张子麟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957
    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张子麟报道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制度已经做了明确的原则规定和底线要求,但从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以来的行业治理实践中看,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行业形象和社会评价受到质疑。此次《募集行为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据介绍,《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了3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募集行为办法》还确立了募集机构的六项募集行为义务。第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第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第四,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要求,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募集行为办法》还坚持了分类管理、适度管理的原则,一是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等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要求做出差异化安排;二是针对自然人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做出了差异化的保护安排和程序性要求;三是针对回访确认制度,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鼓励和引导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
    据悉,《募集行为办法》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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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同指引"出台

    中国经济导报讯 继日前推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4月18日发布了配套文件《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以下简称《合同指引》),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形式对相关合同做出了规范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出,《合同指引》为投资者提供合同文本参考,引导投资者购买合同文本规范的私募基金产品。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参照《合同指引》整改业务开展中的不足,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合规经营。
    此外,《合同指引》重申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强化了行业信息收集要求。明确私募基金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再进行投资运作,并按相关要求对基金份额登记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备份。(张文)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流程

1:特定对象确定
需书面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2:投资者适当新匹配
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或在线调查

3:基金推介
禁止夸张、误导性宣传,微信朋友圈等不得推介

4:基金风险揭示
需逐条签字,投资者、经办人、募集机构三方签章

5:合格投资者确认
投资者提供资产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审查确认

6:合同签署及打款
书面方式承诺为自己购买,不得非法拆分转让

7:投资冷静期
签署合同及打款后24小时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8:回访确认
非销售人员回访,确认8项内容,回访无效可解除合同并退款

9:认购确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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