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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7-02-17
2017-02-17 第A02版:发展改革新闻 大 | 中 | 小 

南京:推进环境价格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建设

作者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975
    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不能仅仅靠“关停并转”等行政手段,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经济手段是一个重要的调节手段,也是一个重要的抓手。江苏省南京市按照“多排放多收费,少排放少收费”的原则,倒逼企业主动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实施最严措施的扬尘排污费征收办法

    2013年和2014年,南京以筹办青奥会为契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速,各类工地不断增多,面广量大,扬尘污染日趋严重。
    一方面,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不重视,投入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赶工期,不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治理扬尘;另一方面,原来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标准远低于防尘成本,大部分企业宁可缴纳扬尘排污费,也不愿意开展扬尘治理。
    2014年2月1日,南京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最严措施的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大幅度提高收费标准,优化了征收系数,强化了主体责任,收费与治理挂钩。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全市征收扬尘排污费分别为3337万元、4786万元和7804万元,虽然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3倍,但扬尘排污费征收总额2014年比2013年仅增加了43.42%,2015年比2014年仅增加了63.06%,全市扬尘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据统计,2015年,全市扬尘同比下降了17.1%,2016年1~11月扬尘比2015年同期下降了9.8%,扬尘治理成效明显。
    
出台最大涨幅的排污费征收政策

    南京工业结构偏重,重化工比重偏大,燃煤量居高不下,钢铁、石化、建材、冶金、电力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较高,工业是污染物排放的“主力军”,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抓住环境治理的“牛鼻子”,重点治理工业污染。
    改革前,一方面,企业主动治污积极性不高。原有排污费标准偏低,占企业生产成本比重较小,企业不重视排污治理,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加大投入升级改造治污设备;另一方面,钢铁行业经营状况不景气。钢铁行业整体处于产能过剩,很多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如果大幅度提高排污费标准,是否会成为压倒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也是不得不考虑和研究的问题。
    南京作为全省排污费改革先行先试的首个城市,没有经验可循,改革方案的设计至关重要,南京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顶层设计,高位协调,大幅调高收费标准,实施差别化收费,加强排污在线监测。
    一方面,企业治污积极性提高。南京市做了一个调查统计,向188家生产企业发放了排污治理问卷调查表,调查显示有68.6%的企业计划加大治污投入力度,大中型企业治污投入增幅较大,10家大型企业2015年治污投入较上年同期增加32.04%,26家中型企业增加22.34%。企业正在逐步由“要我减排”向“我要减排”转变,例如,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环保方面累计投入45亿元,建成和运行266套环保装置,环保装置建成投用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均分别减排1.5万吨和600吨。另一方面,企业减排效果明显。2014年和2015年全市征收排污费分别为1.39亿元和2.01亿元(不含扬尘排污费),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4~6倍(第一阶段),但排污费征收总额仅增加了44.6%。2015年新政实施以来,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均明显减少,南京市环境质量也有了明显改善,2015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35天,较2014年增加了45天。
    
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

    排放污染物使用了环境资源,而环境资源又是稀缺的,所以必须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加以限制和约束,从而达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指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有偿出让排污权,并允许利用市场机制进行交易的一种环境经济政策。
    率先出台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改革方案经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并从2015年2月16日起实施。
    截至2016年11月,南京市已经通过公共交易平台成功举办了6场排污权拍卖交易,169家企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了排污权指标,其中,二氧化硫388吨、氮氧化物1099吨、化学需氧量501吨和氨氮48吨,涉及金额约6041万元。
    近年来,南京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五型经济”发展,在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积极探索环境价格改革,转变理念,采用经济手段,倒逼企业养成环保意识,探出了一条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改善、经济转型的新路子。2016年1~11月,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比2015年同期增加18天,PM2.5浓度下降13%,PM10浓度下降9.8%。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供稿。本系列报道刊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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